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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系列文件梳理 -凯发游戏

严颖 /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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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主要是对统借统贷文件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

    统借统还,属于实务中的难点。本文将统借统还系列文件后,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自己的查案心得,做了梳理。

    (一)财税字〔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问题的通知》(简称7号文)

    该文件出台背景是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由主管部门或所在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该文件首次提出: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不征收营业税。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3.使用借款方: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4.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5.资金流向:金融机构——统借方——下属单位;

    6.利息: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7.其他:统借方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二)  国税发〔20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简称13号文)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4.资金流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5.利息: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6.其他: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并分拔借款。

    13号文与7号文相比:

    (1)明确了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贷;

    (2)要求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3)“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不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三)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121号文)

    该文件是对企业接受关联方性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

    小颖认为统借统贷实质是企业集团代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分拔借款收取利息不视为贷款业务,不属于关联方之间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

    (四)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发经营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简称31号文)

    该文件对房开企业的利息支出作出了规定。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

    3.使用借款方: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4.资金流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5.利息: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6.其他: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要求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

    与7号文,13号文区别:

    (1)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可以是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

    (2)要求取得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

    (3)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4)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简称34号文)

    该文件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同期同类的确定问题。

    这个文件没有提到统借统还,之所以归类进来是因为实务中我们曾遇到企业集团执行统借统贷政策不征营业税,而被检查的下属单位辩称他就是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借款,统借统还是集团的事情。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简称92号文)

    要件:

    1.贷款方:购买方;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4.资金流向: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5.利息:按不高于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92号文是讲统借统贷的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方式。

    (七)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36号文)

    要件:

    1.贷款方: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2.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3.使用借款方: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4.资金流向:分两种,(1)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2)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5.其他:

    (1)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水平。

    (2)将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利息。并正式给出了统借统还的定义: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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