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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营改增前后对比及案例分析-凯发游戏

严颖 /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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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规定相同

    一、什么是非正常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实施办法比细则增加了“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政策

    原增值税一般和试点纳税人规定相同。

    非正常损失的下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

    以上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五目、第七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

    三、案例分析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库存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10000元,月末将该处置2000元。该怎样进行帐务处理?

    (一)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根据毁损商品报告单

    借:待处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二)处置时:

    1、借:  2000

      贷: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红字

    2、借:  9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700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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