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营改增前后对比-凯发游戏
混合销售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里是有区别的,区别在哪?如何适用?本文来为你理清。
一、适用规则
细则和36号文,前者是制定的,后者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前者是2008年制定的,后者是2016年制定。它们是处在同一个效力层级的规定,它们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或者对某些问题规定的不一致,就根据新优于旧,特别优于一般来决定优先适用哪一个。如果没有冲突是补充适用。即细则有规定,36号文没有规定,适用细则;细则没有规定,36号文有规定,适用36号文;如果都有规定,但不一致,适用36号文。
二、差异比较(文件原文见附录)
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的劳务)为,除特例外,从主业。特例是指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36号文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36号文将细则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换成了服务,并取消了特例。36号文的混合是服务和货物在一起,服务指除不动产和无形以外的。细则的混合是货物和营业税劳务在一起。
三、答疑
问:建筑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 安装的业务,并在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因此,如果销售设备和安装业务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保险业、邮电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精神一致:
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