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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凯发游戏

严颖 / 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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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文件背景、工作内容等角度对文件进行解读

    一、文件背景

    1、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三项“转变征收方式”第12目“深化税务稽查改革”规定: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附件第29条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二、总则

    1、目的

    整合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2、定义: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3、原则: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

    4、五个应当

    应当强化组织领导 ,应当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加强联合稽查工作宣传,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督导检查(作为考核内容)。

    三、工作内容

    (一)共建协调机制

    1、领导小组:组长实行年度轮值制,由国、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2、下设办公室:主任实行年度轮值制,由领导小组所在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联合发文: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工作要求。

    4、应当事项

    (1)共建联合稽查日常联络会商和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半年召开一次联合稽查工作会议)。

    (2)共建、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

    (3)将联合稽查工作列入年度稽查工作任务。(每年初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安排) 。

    (4)加强稽查执法互助。

    (5)共同与公安建立联合执法合作机制。

    (6)建立联合稽查工作台帐。

    (二)共享涉税信息

    1、加强稽查信息共享合作

    (1)交换案源信息

    (2)推送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

    (3)查询检查对象涉税信息。

    2、时间要求

    (1)应当及时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的具体案件线索,并移交相关证据资料。

    (2)发现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推送:检举案件、受托协查案件中获得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信息,涉及到对方管辖税种的。

    (三)共同下达任务

    1、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1)检举案源、协查案源

    (2)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

    (3)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

    2、应当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1)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2)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3)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4)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5)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制定联合进户稽查工作方案

    (1)检查时间节点

    (2)检查所属期

    (3)检查进度报告时间

    (4)检查成果统计时间、方式

    4、开展行业、区和企业检查时,应当形成联合检查提纲。

    (四)联合实施检查

    1、联合检查组:国地税分别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

    2、分别制作执法文书

    3、检查人员应当做到:

    (1)统一制定方案

    (2)共同进户检查

    (3)协商调取帐簿资料:组长所在税务机关出具调帐文书,保管帐簿资料。

    (4)同步提取电子数据。

    (5)协同调查取证。各自保留案件证据,分别制作工作底稿,可联合,联合听取陈述、申辩。

    (6)团队合作

    (7)共同研讨案件定性,达成一致后分别提出相应处理处罚建议。

    (五)协同案件审理

    1、分别审理,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2、国地审理意见不一致时,提请领导小组统一审理指导意见。

    3、根据各自重审理标准提请重审。

    4、分别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

    5、达到向公安移送标准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6、案卷分别组卷。

    (六)协同案件执行

    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涉及税务、行政诉讼的互相配合。

    (七)稽查结果利用

    1、除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外,涉及影响对方管辖税种征收、查补的,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每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量抄送对方,对方应及时分析处理。

    2、分别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的,国地税应当分别公布,共同推动联合惩戒工作落实。

    3、联合开展稽查执法分析与调查、案件查办和稽查现代化建设经验交流。

    4、应当加强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的剖析和统计分析。

    5、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总结提炼,共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意见建议,实现查管互动。

    四、其他

    1、省级国地定具体实施办法。

    2、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3、2016年起执行。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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