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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 -凯发游戏

严颖 /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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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七类简易计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总结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5、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国税函【2009】第090号)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销售旧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57号)

    三、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四、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征收率3%)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5%)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六、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5%)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七、人力资源服务(征收率:一般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3%)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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