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务|“报关代理服务”专题知识学习笔记-凯发游戏
一、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注释对劳务派遣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中这样定义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理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
适用6%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
适用3%征收率,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报关代理业务的特殊性
报关代理有其特殊性,比如代理进口,它往往是和货物的报关联系在一起,而代理方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向海关支付进口货物增值税、、、向外商支付货款的情况、向委托方收取这部分的情况。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在报关代理服务中是不可分离的,这其实主要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比如,委托方不会单独再与国外供应商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也不愿意和海关发生资金往来,既然是代理,所有资金都通过代理方走,这样方便。
海关方面,虽然有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ps:海关也可以根据代理情况开具双抬头的专用缴款书。
方面也有相关的要求,所以报关代理的“代收代付”情况不可回避的存在着。
四、代收代付的规定
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意图在于计税基数不被侵蚀,属于条款。试想如果没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将会钻空子,将销售额人为拆分为一项或者若干项价外收费逃避纳税义务。
代收代付行为等,从上述文件的形式上看属于增值税文件中的价外收费。
但是,在报关代理这个业务行为中,税人的意图不在于,属于正常的“必然”。(见第三条)。如果将此部分纳入增值税计税范围,就不符合事情,造成税收对的不当干预。
五、代理报关进口货物增值税问题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并未失效,至少笔者没查到失效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代理关键点
1、代理
2、资金绝对不能垫付,所谓垫付就是先付后收,一定要先收后付。
3、外商发票必须包含委托方名称。
4、按实际结算货款价,差额都归入手续费,按照本文(一)中的税目纳税。
七、账务处理
借:-代收部分(货款 税金)
应收账款-手续费部分
贷:-手续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手续费部分、开具6%发票)
-代收部分(付外商 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