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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一案。该企业通过隐匿方式逃避缴纳相关,已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工作安排,国税稽查人员对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纳税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该单位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办公费300000元。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其明知道购进的物品自己消费,开具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构成主观故意偷税。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同时偷税比例达12.14%,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原文摘录,来自青岛国家税务局。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看能否学习点东西。
1、文中描述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相收,但后文的案例感觉又不是隐匿收入,而是虚列,感觉不搭。
2、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费用-办公费300000元。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1 首先不分,法人个人消费和公司核算混在一起,简单来说,主体假设的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划定一个空间范围,以便于将企业自身的和外界相区别,与所有者自身的收支相区别。界线清楚,既便于核算,又避免纠葛。
2.2、《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就按照少交税款的50%进行了处罚。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