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艰难之旅-凯发游戏
一个办法细则和一个文件说的模棱两可,对于丢失已经开具了普通的处理方法各地执行也是不一,导致丢失发票之后真是欲哭无泪。其实专用发票丢失处理都很明确,就是这个普通发票,到底应该怎么做?
疑问1:到底应不应该登报?
说实话,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没看出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登报的意思。因为80号文有句重要的话,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如果此条是针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说的,那么这句话不就是废话嘛,明显这条文就是针对空白发票的。
疑问2:到底应该怎么做?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很清楚,抄报税证明 发票复印件盖章,对方可以抵扣入账。那普通发票呢?怎么做?如果上述条文都是针对空白发票的,那么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纳税人怎么入账,怎么处理?
就是这种不清不楚,导致各地政策不一,具体来看看。
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接受发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处理程序:
1.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
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xx年xx月xx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地方税务局对于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需验旧核销。
武侯区
1、发票复印件盖发票专用章和公章
2、网络查询发票情况复印件
市双流区
1、需要销售方提供抄报税证明
以上可见,各务管理机关在对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以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而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票,而有的地方规定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情形,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
那么企业如果在开给成都公司一张发票丢失,就应该按照广州的来处理,你成都公司不接受也没办法。两边政策不一,到底你说依那个的?
我认为,提供什么主要看你要什么
1、控制作废发票报销的风险,这个风险应该把控,作废发票没有报税,如果入账,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个风险可以控制,比如提供网络查询发票尚未作废的证明。现在都是网络发票,都可以查询。
2、控制复印发票重复入账的风险,这个风险不应该税务局来出证明,应该企业自己把控,制度来控制。如果对这个还要求税务局出证明,那么现在已经开始推广的电子发票复印件入账怎么推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