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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再缴纳增值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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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按:在实务中,取得购买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是否缴纳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下发,终于有了明确的定论,所有纳税人必须注意。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公司”)是,该公司2016年1收到购买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106万元。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有价、非货物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理财产品等各类产品和各种金融的转让。

    ,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透支、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性、、罚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中明确到期可全部收回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至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下发,终于有了明确的定论,解决了各级务部门执行政策不一的现状,所有纳税人必须注意:

    1.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换言之,除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收益”外,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以及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产品持有至到期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别按照“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1,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益已经征缴增值税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但不得。

    三、案例解析

    如意集团公司2016年取得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106万元,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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