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事项-凯发游戏
一、文件依据
1、研发企业的执行依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研发费用纳税扣除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技术认定的执行依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是开展研发活动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在税前。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意:
1、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注意:劳务费扣除要取得。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注意: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注意:取消了专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注意:
1、取消了专门。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意:
1、取消专门。
2、与高新认定的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长期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而加计扣除不包括。
3、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注意:
1、取消专门。
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50%=9万。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股东拿自己的专利技术,后股东将无形资产投入到企业是征税范围,只有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和考虑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注意:
1、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辅助账》。
2、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注意:
1、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其他费用限额=(前面1-6项之和)/80%*20%,加计扣除其他费用限额=(前面1-5项之和,不含委托研发)90%*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 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 100)×50%=98.89]。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委托研发
1、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应取得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注意:
1、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
2、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六、集中研发
对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七、创意设计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八、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不征税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注意: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加计扣除,从税收筹划看,选择征税更合适,收到时确认征税,费用发生时加计扣除。
九、收入的扣减
1、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未形成产品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冲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仅产品中对应的材料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例:某公司人员人工费用270万,折旧费用150万,摊销费用30万,其他相关费用70万,直接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中形成部分试制软件产品并售出,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
可扣除金额=270 150 30 70=520万 可加计扣除金额=(270 150 30 (270 150 30)/(1-10%)*10%-10)*50%=245万,可税前扣除金额=520 245=765万
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不适用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
(三)不适用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凯发娱发com的技术支持活动。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其他
1、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