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简清算企业所得税(第二版)-凯发游戏
一、概念
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需要清算的情形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法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
2.企业注册地转到境外;
3.,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企业和其股东要进行清算处理;
4.企业分立中的解散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企业和其股东要进行清算处理。
三、后的两次申报
(一)申报正常经营期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结清税款。
四、计算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 = 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资产的 - 清算 - 相费 债务清偿损益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清算所得是清算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通俗的说(可变现价值)-(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实际支付金额)-(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补亏(所得税专属),相当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五、计算剩余资产
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 =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清算费用 -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清算所得税 - 以前年度等税款- 清偿企业债务
剩余资产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实际资产,通俗的说上面清算所得相当于计算出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清算所得税,然后进入阶段,有多少钱可以分?剩余资产= - 还钱(实际发生额)- 清算费用()- 清算所得税(现金)-职工安置费(现金)-其他以前的烂摊子收拾费(欠税等)。
六、计算股息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和累计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应当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通俗的说:股息所得=(原留存 清算损益)×持股比例。
七、计算股东的资产转让所得或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通俗的说,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分回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剩余资产计算出来后,第一步,先分当年的,免费拿回去;第二步,分账上的盈余公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步,还剩下钱的话,就是财产转让所得。
八、清算程序例题
某商贸企业2015年1月成立, 2016年1停止经营,开始注销清算,于2017年4月30清算结束。
1、请问该企业应何时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企业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迟不应超过2017年(30日如是节假日,顺延)。
解析: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企业所得税表,结清税款?
答:企业应最迟不超过2017年(15日如是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解析: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3、企业进入清算期,但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如何申报?
答:如果实质进入清算期,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则不视同进入清算期,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解析: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若该企业2017年报送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且有清算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1日的。
解析: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5、企业如何填写清算申报表的清算期间?
答:填报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即2016年至2017年。
解析: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无论实际清算期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九、经典例题
某公司注销时,账面资产为15000万,可变现价值20000万;8000万。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a公司和b个人各占50%。清算时支付清算费用100万,应付款200万未支付。请计算清算所得、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
1、清算所得=20000-15000 200-100=5100万;
缴纳清算所得税=5100×25%=1275万;
原=15000-8000-4000=3000万;
清算损益=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5100-1275=3825万;
新税后留存收益=3000 3825=6825万;
2、剩余资产=20000-8000-100 200-1275=10825万;
3、a公司分回财产=10825×50%=5412.5万;
a公司股息所得=6825万×50%=3412.5万, 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b个人分回财产=5412.5万;
b息所得=3412.5万,应交:3412.5×20%=682.5万
4、a公司投资转让所得=5412.5-3412.5-2000=0;
b个人股东投资转让所得=5412.5-3412.5-2000=0。
十、清算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
4、《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第二条第三项“突出运用第三方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进行后续管理。借助与第三方部门建立的常态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涉税信息,在、资产损失、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等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
8、关于印发《企业有关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项“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