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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再造之贷款业务转换成购销业务详解-凯发游戏

严颖 /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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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业务流程再造,小颖结合税醒堂主冷星的《对一“网红”融资筹划的优化表达》一文进行详解。

    《语音版:从《人民的名义》想到的纳税筹划中的》一文在本公众号发表后,众议纷纷,有为此方案折服的,有进行了深化和发挥的,还有的仍对筹划方案不理解的。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业务流程再造,小颖结合税醒堂主冷星的《对一“网红”筹划的优化表达》一文进行详解。

    忠的例子

    a公司向c公司借款5000万元,500万元不得进项抵扣。这时我们引入b公司,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套设备,价值5000万元,b将设备以5000万元卖给c,c现款付清,b向c开具17%的增票;c将设备以55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a,c向a开具17%的增票,a公司多付的500万元就是利息,取得设备的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小颖解析:例子中a公司向c公司借款5000万,支付利息费用500万,根据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们将此业务转换成购销业务:

    假设a公司此时正需要采购设备,这里不一定是设备,可以是等,只要是动产都可以(由于不动产的销售和需要缴纳土地和)。

    第一步,将a向b采购设备,转换为c向b采购设备;

    c向b支付5850万,取得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面金额500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000*17%=850万;

    第二步,c将设备卖给a;

    a向c支付6435万元,c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票面金额5500万元,销项税额5500*17%=935万元,c应纳税额935-850=85万元。

    很多读者在这一步提出质疑:“c要多承担500*(17%-6%)=55万的税,c愿意吗?”——是这样吗?

    要理解这一步筹划,必须深通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以产品购买价格为,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个人消费或生活消费)之前,环环征税、环环,直至进入消费环节不再退税,所有环节应纳增值税之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c向a收取6435万元,包含了85万税,c虽然缴纳了85万税,实际已向a收取。

    第三步,a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

    a支付6435万元向c购入设备,取得票面金额为5500,税额为93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比较流程再造前后:

    再造前以贷款方式:c应纳增值税30万。a直接向b采购,可抵扣进项税额850万。

    再造后以购进动产方式:c应纳增值税85万。a向c采购设备可抵扣935万。

    再造前由于a无法抵扣税款贷款利息,相当于到了流转环节最后一道环节,30万税款由a承担。再造后,由于a和c都不是最终环节,交纳的增值税都相当于代收款性质,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换种表达方式:再造前以贷款方式,c公司缴纳6%,但是a公司不能抵扣,整体为6%;再造后以购进动产方式,虽然c缴纳17%增值税,但是a公司可以抵扣17%,上下游来看税负为0。

    冷星的例子

    (一)a公司欲购进一批商品,由于,需向c公司借入流动资金5000万元,年息利500万元。鉴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经二公司协商,由c公司先出资5000万元购入该批商品,然后以55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a公司,并约定货款于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冷星分析:这样“资金借贷业务”就转换为“商品购销业务”,500万元的“利息”进项得以完全抵扣,而且这里抵的500万元进项,不是资金利息的“6%”,而是商品购销的“17%”。

    小颖分析:本例与杨律师举的例子类似,不再赘述。

    (二)a公司欲从事某项业务,由于资金短缺,需向c公司借入流动资金5000万元,年息利500万元。鉴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经二公司协商,a公司将其闲置或积压商品5000万元,销售给c公司。一年后,c公司以5500万元价格,再将该批商品销售给a公司。

    冷星分析:这样“抵押借款业务”则转换为“商品购销业务”,500万元的“利息”进项得以完全抵扣。但仍需注意的是,该方案不宜用“不动产、无形”作为抵押品,另外,既然是“商品购销业务”,就需要有真实的实物货物参与,当然,实物货值是否价值5000万元,可另说,但不要“虚构无实物的交易”。对于实物商品是否需要实际“流转”,则可通过双方签订“商品代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小颖解析:此例属于对业务流程再造的深化与发挥。我认为相当于将贷款业务转换为。

    小颖言税的例子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17%。甲企业需向乙贷款120万元,5个月利息10万元。由于借款利息不能抵扣,甲乙协商后进行了业务流程再造:甲先将一批商品以110万销售给乙公司,5个月后乙公司再以120万的价格,将此商品销售给甲公司。流程再造后甲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具体如下:

    2017年,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为9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0000元,增值税为187000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200000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000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费。

    甲企业的如下: 

    1、时: 

    借:   1287 000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000 

           1100 000 

    借:发出商品    900000 

      贷:    900000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因为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5至9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1200000-1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3、9月30日,甲企业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204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   1404000

    借:库存商品   900000

      贷:发出商品   900000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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