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总结【截止2017年6月12日】-凯发游戏

严颖 / 2017-06-13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增值税

    (一)现行政策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政策沿革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财税〔2013〕5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财税〔2014〕71号),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

    (5)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财税〔2015〕96号)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事项: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2、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享受。

    4、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税〔2017〕43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二)政策沿革

    1.低税率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财税[2009]6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失效:第七条(从业人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第八条,(只适用于查帐征收)自2014年4月18日起失效。

    3.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x=3万(财税[2011]4号),已失效。

    (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x=6万(财税[2011]117号),已失效。

    (3)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x=10万(财税〔2014〕34号),  时效性。

    (4)2014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失效。2014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财税〔2015〕34号),已失效。

    (6)2015年1月1日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失效。

    (7)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x=30万,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财税〔2015〕99号),已失效。

    (8)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

    (9)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x=50。(财税〔2017〕43号)。

    (10)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