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及转登记经典38问-凯发游戏
本文由小颖对现行有效的与登记及转登记有关的9个文件进行梳理而成。
一、哪些(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纳税的下列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上述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依据:认定办法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多少?
自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根据合法、有效进行核算。
依据:认定办法
五、有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依据:《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六、认定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什么?哪些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的月份或季度)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下同。
七、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指该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等信息,并提供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注: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八、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于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
2.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九、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纳税人自何时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什么?
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十二、对什么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什么情形下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十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要办理哪些手续?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下同。
十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行会计核算?
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十六、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十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十八、转登记纳税人后,何时起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九、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如何办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办理?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转登记纳税人超过什么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十二、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下同。
二十三、原实行免抵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上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十四、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退运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二十五、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申报免退税?
可继续申报免退税。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二十六、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二十七、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二十八、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总局答疑,下同。
二十九、2018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三十、2018年企业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2019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18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只允许转一次。
三十一、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三十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十三、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三十四、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十五、甲商业企业2018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经营的需要,在9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其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共10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万元,该企业在2019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回转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十六、乙工业企业2018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9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其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2019年6月份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手续,其6月份取得销售额70万元。时至7月份,该企业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符合转回条件?
因此时的前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520万元(450 70)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十七、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份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9年(当月1日~14日销售额为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为400万元)准备办理却未办理转登记手续,6月份最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能否办理转登记手续?尔后的7月份取得销售额为20万元,8月份能否办理转登记手续?
7月份办理转登记时的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变为510万元(440+70),不符合法规中的规定,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70+20),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三十八、一般纳税人登记及转登记文件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试点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财税〔2018〕33号(统一小规模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一般纳税人登记)
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小规模出口退免税)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微增值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