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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学习笔记-凯发游戏

严颖 / 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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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需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学习笔记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学习笔记

    要点:

    一、企业不征入取得利息是否应确认?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需要确认收入。

    对比: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的税会差异

    (一)税会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自2013年起施行。因此无论是直接支付给销售方,还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的中央财政补贴,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但目前仅明确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而未提及省、市、县级财政补贴问题。

    处理:

    对与企业日常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组成部分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的价格进行销售 ,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会处理

    例:某公司2018年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如果2018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

    1、收到资金时:

    借: 1200000

         贷:递延 1200000

    应税:企业应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a105020“未按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政府补助不影响本期损益,故不作纳税调整。但需将120万元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和第3列。

    2、购置固定时:

    借: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列本年支出金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 10000

         贷: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1万元在时通过a105080 “资产折旧、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处理。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上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需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作纳税调减处理。

    三、、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铁路的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应当照章申报增值税。

    某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为5%的三年期国债4000万元,持有180以41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就该笔交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0  b. 51.97  c.98.63  d.150

    答案解析:利息=国债金额×(适用/365)×持有天数=4000×(5%/365)×180=98.63万元,国债,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4150-98.03-4000=51.97万元。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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