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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车辆购置税专题学习-凯发游戏

严颖 /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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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车购税法》规定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一、政策沿革

    1、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200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3、2014年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办法》;

    4、2018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自2019年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5、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发布,决定自2019年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决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2019年,《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发布,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7、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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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和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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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纳税额和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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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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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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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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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旧主要变化点

    (一)应税车辆范围调整

    《车购税法》规定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注意:《车购税法》并非取消农用运输车的纳税义务,而是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04版)中,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

    (二)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车购税法》取消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2.《车购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不再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车购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车购税法》规定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再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三)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

    《车购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不含的全部价款,与《暂行条例》相比计税价格不包括价外费用。

    (四)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购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而《暂行条例》只规定了税款缴纳时间。

    (五)范围扩大

    《车购税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增加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两项免税。

    (六)吸收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车购税法》规定:

    1.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2.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七)新增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车购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八)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购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本文由小颖言税 严颖 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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