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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思维导图-凯发游戏

严颖 /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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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2

    思维导图3

    思维导图4

    思维导图5


    二、案例

    例1:如某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如果另一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例2: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及减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进一步计算可知,该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例5: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例6: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例7: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20000-20000×20%)×20%-1410=1790元

    例8: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0-10000×20%)×70%×10%-210=350元

    例9: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例10: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例11:学生小张2020年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例12:2019年某财产申报代扣代缴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王某佣金收入1月份123250元,2月份93050元,3月份108150元,1季度累计佣金收入32445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季申报,公司已扣缴王某1-2月佣金收入个税14312元,3月个税如何计算申报?

    解析:计算相费

    1.计算增值税

    王某3月份佣金收入108150元,

    1季度不含入=324450/1.03=315000元

    应交增值税=315000*3%=9450元

    2.计算附加税费

    城建税及附加=9450*(7% 3% 2%)=1134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应交城建税及附加:567元

    3.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收入额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315000*(1-20%)=252000元

    (2)计算展业

    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展业成本=252000*25%=63000元

    (3)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52000-63000-567=188433元

    4.计算个人所得税

    1季度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15000*0.8*(1-25%)-567-5000*3=173433元

    3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73433*20%-16920-14312=3454.6元

    注:条例第28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至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因此劳务报酬所得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例13:学生小王到甲公司实习,甲公司8月份发放7月份劳务报酬3800元,9月发放8月份劳务报酬5000元,小王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税款所属期8月:

    收入额=3800×(1-20%)=304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40-5000<0元

    税款所属期9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800×(1-20%)-5000×2<0元

    小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4: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公告。

    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公告。

     

    例15: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16: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注: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条件的纳税人,如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17: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办法试行)

    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四、总局解读

    案例解答新个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或代扣代缴税款(18年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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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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