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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案例:百货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凯发游戏

freecity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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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与品牌服装供应商合作的经营模式。某高端品牌供应商乙公司在甲公司指定区域设立专柜(或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并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假定本案例不包含租赁。

    乙公司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乙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售,甲公司负责对百货公司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10%后支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以提高百货公司的总体业绩。促销活动分为甲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乙公司自行打折活动。甲公司主导的相关促销活动费用,有些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有些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承担。乙公司自行开展的打折活动需要获得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会要求其打折的幅度和范围符合甲公司的定位,例如打折幅度不能过大,保证不打折的新品的比例不能过低等。

    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客户丙购买商品,向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元,甲公司扣除100元后支付给乙公司9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案例一解析

    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00元。

    甲公司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乙公司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乙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负责协助乙公司进行商品销售,是代理人,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0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例中对于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

    一是从客户的角度,甲公司承担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

    二是乙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是销售商品价格主要是由供应商乙公司确定,但甲公司对于商品的定价权有一定的影响力。

    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的分析,并不能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这些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代理人。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自主选择品牌直营模式。甲公司根据品牌定位,挑选某高端品牌乙公司作为其供应商之一,乙公司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并与其他品牌同类商品统一摆放在甲公司指定位置。

    甲公司委派营业员销售该品牌商品,并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甲公司对百货公司内商品统一定价,统一收款。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如属商品质量问题,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案例二解析

    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我的理解:

    案例中的情形,在实务中非常常见。销售的过程中,分为生产商、渠道商,也就是产品要到达最终用户的手中,可能要经过几道销售。我们经常说的经销,也是如此。

    在建材行业、百货行业、零售行业中,只有渠道商、经销商,甚至门店,才能更大范围接触到客户,于是就会产生上述的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一般分为“手续费模式”和“买断模式”。众所周知的格力空调,就采用买断模式。而作为经销商或渠道商,主要是根据市场的变化,来看哪种模式更合适。如果是手续费模式,那就和租金一样,相对来说稳定一些。而买断模式,市场好的时候,拿到货多,也就意味着能挣得更多。

    所以,区分清楚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也是一个区分“手续费模式”还是“买断模式”的问题。然而,控制权的转移迹象总是呈现出多样化,并在多个维度上,出现相左的结果;而在我看来,用得最多的是,存货风险由谁来承担。

    定价有可能是双方协调后,匹配的相应权力,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把产品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或者卖出更好的数量。而存货风险是实打实的。不太会说:我们共同承担存货风险,而是会界定谁来承担。

    那存货风险主要包括哪些风险呢?

    积压风险;产品长时间卖不出去,有可能会减值,这会导致利益的流失;

    毁损风险:产品损坏或者毁灭,就失去了价值;

    减值风险:市场随时在变化,产品很有可能随着市场行情而跌价;

    这些风险最终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失,是由谁承担,这是我经常会去考虑的问题。通常结合业务去考虑这点,就能大概判断出控制权的拥有者。

    但目前实务中也会出现没有“存货实物”的情况,比如说是服务类的:a公司是广告中间商,接受b公司的广告宣传委托,在c公司平台上发布广告,请问a公司采用全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也就是a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此处没有实物存货,只有相应的广告宣传推广服务。就不好从存货风险来判断了,我们只能找控制权转移的其他迹象。比较有用的一条是:从客户的角度,对于由谁来承担广告发布的主要责任;如果由a来承担,那么a可能就是主要责任人。目前我遇到的,是按照总额法来做的。

    案例分析讲解就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启发!转发支持,继续后续案例!

    作者
    • freecity 浙江大学毕业,10年头部会所工作经验,mba,注册会计师,税务师,cfa一级,中级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行走的审计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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