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思维导图-凯发游戏
一、政策沿革
1. 2018年6月, 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70号文,试行对部分行业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 2019年3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取消了行业限制,规定从2019年起对于符合条件的,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制度。
3. 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期末留抵退税的全流程进行了明确,自2019年起施行。
4.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两个主要变化,一是留抵退税的条件由一般企业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变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应退税额计算,取消了60%的限制。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修订并重布了《退(抵)税申请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了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8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息化部门确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详见财金〔2020〕5号(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期内,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了8号公告执行至2020年1。
二、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表注1: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表注2:来源于中国统计局2019-05-22发布的《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天职税务
其中,门类c制造业中又包含编码13~43共31个大类行业,如表2所示,图中标色部分即为84号文中所规定的可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先进制造业。
(四)办理留抵退税流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1.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 20号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以上日期均指工作日。
五、纳税人退税后续操作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二)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调减留抵税额,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例4: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假设该企业10月原期末留抵100万元,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冲减为70万元。
(三)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 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处理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七、综合案例
(一)某增值税,2015年成立,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无出口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10万元,2019年4-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解析: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81.2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68万元,则退还比例=781.2/868=90%。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58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8×90%×60%=31.32万元。
该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31.32万元冲减2019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税额313200元。
借: 3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3200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2020年3月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该企业可以在2020年4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某电脑公司兼有计算机制造和软件培训两项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20万元,2019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2019年4-8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5万元,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2019年9月申请留抵退税,假设该公司满足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2018年9月-2019年8月计算机制造业务销售额6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60%。
解: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95÷(95 5)=95%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80-20)×95%=60×95%=57万元。
(三)甲省某医用物资企业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2020年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解析:根据8号公告规定,该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60-50=1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