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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文全解-凯发游戏

严颖 /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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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 2021年第11号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本文对该政策文件要点进行提炼,并以案例和问答的形式对这一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要点

    (一)政策执行时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关于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差额征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注:见增值税差额征税思维导图),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五)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注:详见增值税预缴税款思维导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七)发票开具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案例解析

    (一)小微销售额是否符合条件案例

    例1:按月申报的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货物9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4(=9 3 2)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14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按月申报的b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货物9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5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7(=9 3 15)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2(=9 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12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5万元应照章纳税。

    例3: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5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5 40-12 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43万元(=15 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案例

    例4: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5: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案例

    例6:2021年4月,张某出租商铺一套,约定一次性收取年租金120元。

    解: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张某一次性收取租金130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10.8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

    此前该情况全年应缴纳增值税1300000/1.05×5%=61904.76元。

    (四)差额征税案例

    例7:按月纳税的个体小规模纳税人d,2021年4月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价税合计105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90万元(含税),假设当月未发生其他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21年4月d销售不动产的差额后销售额为105万-90万=15万元,根据5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d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例8:e旅行社系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2季度提供旅游服务收入50万元,其中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计9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1万元,该旅游社2季度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该旅行社差额后的销售额=50-9-11=3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例9: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价值40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三、热点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5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答: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4.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税标准。

    5.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5万元,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5万元,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

    6.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5万元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免税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5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增值税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则应当按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

    8.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整增值税起征点目前尚未调整。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9.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5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11.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12. 保险、证券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未超过45万元)的,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13.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4.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15.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税率栏如何显示?

    (1)自行开具

    由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适用的征收率。

    (2)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①专用发票

    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②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免征增值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因此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5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16.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了一间商铺,剔除商铺的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标准及填报注意事项。

    17.请介绍小微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政策沿革。

    18.增值税小微优惠是指什么?不同税种小微优惠有何差异?

    最新增值税小微优惠,是指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合计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月销售额合计15万以下季销售额合计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依据为2021年第1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尚未出台,根据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2021.1.1-2022.12.3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意优惠对象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这里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依据:财税〔2019〕13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注意优惠对象是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说享受对象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依据:财税〔2016〕12号。

    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注意这里的小微是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依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三项间接优惠,是指通过对金融企业进行优惠促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融资。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7〕9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自2017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上述两个文件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属于规定的统计上的小微,2017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明确了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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