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推广活动如何开票等两问-凯发游戏
问题一:某开展推广活动,与某餐饮公司合作,假设某位顾客消费100元,使用该银行信用卡支付的,可以立减20元。餐饮公司实收80元,另20元由该银行支付,就这笔业务,餐饮公司应如何开具?
解:对于餐饮公司来说,虽然给了顾客优惠20元,但实际收款不少,仍为100元,却增加了自身的客流量与销售额;对于银行来说,虽然支付了推广20元,但拓展了业务,信用卡的使用量得到了提升;对于消费者也说,享受了更大的折扣,刺激了消费。
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消费者实际支付80元,餐饮公司应向其开具品名为“*餐饮服务*餐费”的发票80元;银行实际支付了20元,餐饮公司应向其开具品名为“*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的发票20元。
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餐饮公司应就收到的全部销售额100元全部确认餐饮服务,对向银行收取的20元比照处理,开具收据等其他外部。笔者认为不妥,因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和来源于政府这两大特征,并且银行支付给餐饮公司目的是为了信用卡的推广,而不是无偿,因此餐饮公司应按照收款对象分别确认,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二:能否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举例说明发卡机构、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刷卡机扣了10元手续费,实际到商户帐户的是990元。
以下清算机构简称银联,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简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简称刷卡机。
业务1:刷卡机向商户扣的10元手续费,要给银联7元,自己只留3元。
因此:
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开具10元增值税发票,品名:收单服务费;
可向银联索取7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品名:网络服务费。
业务2:银联收到刷卡机支付的7元。
因此:
银联应向刷卡机开具7元增值税发票,品名:网络服务费。
业务3:银联付给发卡机构6元。
因此:
发卡机构应向银联开票6元增值税发票,品名:发卡行服务费。
业务4:发卡机构付给银联1元。
因此:
银联应向发卡机构开具1元增值税发票,品名:网络服务费。
综上,刷卡机向商户收取收单服务费10元,支出给银联网络服务费7元,3元;银联向刷卡机收到7元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收取1元网络服务费,总收入8元,支出给发卡机构发卡行服务费6元,利润2元;发卡机构收取银联付的发卡行服务费6元,支出给银联网络服务费1元,利润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