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的这些问题,看看陈版主是怎么回答的-凯发游戏
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近期一直在埋头撰写新准则系列文章,即使老司机如我,在面对准则条款时也难免会产生诸多困惑。
我想大多数人,可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大部分都得到了专业的解答。
我已经将这些问题好了,让我们一起来看!
问题1 为什么包含购买的租赁,不应作为短期租赁?
陈版主回答:
一旦包含购买选择权,并且该选择权行权的可能性并非极低(即,排除该选择权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
表明承租人使用的时间很可能超过协议约定的,以及超过一年,此时不能认定为短期租赁。
一墨点评:
我们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短期租赁时,包含购买选择权的不应作为短期租赁。
先合理确定承租人是否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然后再区分是否为短期租赁,这才符合准则的一贯做法。
为什么准则在里选择了一刀切的做法呢?
我的理解是,该做法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的判断负担;另一方面彻底堵上这条路,防止通过这一路径规避租赁业务的“上表”。
问题2 如果公司的租赁协议一年一签(虽然长期租赁使用,上按照一年一签),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短期租赁?
陈版主回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租赁期”的确定问题。准则对此有原则性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形式上的“一年一签”就可以认定为短期租赁。
例如,本企业已投入较大对租赁资产进行改造以适合本企业的特定用途需求,从实质上看只租一年是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期满后续租可能性很大,出租人也为明确表示过到期后不再续租,这时就要考虑续租安排对租赁期认定的影响。
另外,也要考虑到“一年一签”的安排可能导致本企业的权益和经营稳定性缺乏保障(除非是向租赁),不能仅仅为了上的美化而不考虑由此可能增加的。
一墨点评:
理论上,只要租赁合同的条款“安排”的足够妥当,一年一签的做法是可以“强行”豁免上表的。但是在真实的商业环境中,这种情况并不容易发生。
问题3 企业为员工租赁电脑,单人每月的租金为500元,该业务能否属于低价值租赁适用简化处理?
陈版主回答:
虽然单个电脑很可能属于低价值资产(全新状态下的小于4万元或者5000美元),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的电脑数量较大,则不建议对电脑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而采用简化方法。
这类租赁在原准则下很可能被认定为予以资本化。
如果在更强调承租人应将租赁资本化的当下新准则下反而不入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且对可能影响重大。
一墨点评: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本质,是希望承租人所租赁的资产能“上表”尽“上表”。即使给出了两种豁免上表的情形,其实也进行了诸多限制。
我们在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租赁时,除了运用准则所提供的判断标准外,也别忘记回归商业本质,不妨多站在真实的经济活动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