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比特公司“清仓式”分红 3亿分红款免税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凯发游戏

严颖 / 2022-11-18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人股东、外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挂牌公司(新三板)、北交所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2022年晚间,因《羊了个羊》大火的游戏吉比特网络技术(码:603444,股票简称:吉比特)发布了《2022前三季度方案公告》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140元(含税),合计金额达到10.06亿元。而吉比特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为10.12亿元,此次被称为“清仓式分红”。

    吉比特实际人卢竑岩持股21,629,475股,持股比例30.10%,卢竑岩此次可红3.03亿元。目前卢竑岩所持股票已全部解除限售,解禁日2020年。卢竑岩所持股票自解禁日起持股已经超过1年,如果此次分红得以实施,卢竑岩所得3.03亿元,及5月份分红所得3.46亿元,均无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

    读案例学税法,由该案例可联想到两个问题,下面进行梳理。

     

    一、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一)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注1)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注2)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1: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的自然人合伙人。

    注2: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

    卢竑岩持有吉比特公司股票解禁日2020年1月6日,宣布分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超过1年,根据上述政策,卢竑岩分得3亿分红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中明确到期可全部收回的。取得的分红款适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不征收增值税。(注3)

    注3:,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性、、罚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哪些股东收到分红可?

    (一)东取得的分红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注4)。

    注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外籍股东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挂牌公司(新三板)、北交所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四)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