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务环境不一样 应对措施有区别-凯发游戏
中国“走出去”企业主要面临两类税务环境:一类是发达国家市场,如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一类是发展中国家市场,主要包括非洲、东南亚和南美洲国家。不同的境外税务环境,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感受。“走出去”企业应该深入了解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税务环境特征,有针对性地防范税务风险。
1、发达国家:税制规范,实际操作有点难
从整体来看,发达国家以欧美为代表,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税制比较规范,税收法规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比较难。
具体来说,欧美国家的税制相对复杂,需专业人员细分应对。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关税,其中所得税的相关限制条件和具体计算非常复杂和繁琐,一般需要专业人员长期操作,才能真正掌握。
欧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和税收多边合作较多、较规范,各国也比较尊重税收协定和多边合作约定,且严格执行,可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如欧盟成员国都适用统一的欧盟关税法、统一的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法,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则都遵从北美贸易区相关关税的协定。
同时,欧美国家的税收征管比较严格,重视形式,更重视实质。比如,欧美国家没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带有个性特点的商业发票,但该商业发票必须完整体现出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营业地址和联系方法等;又如,在欧盟很多国家,若企业提交的国别转让定价报告中的利润率区间有较大变化,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明,解释其商业合理性及企业集团定价的一致性,否则就会被调整补税;再如,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会随时开展专项检查,甚至追溯检查,一旦被查出问题,企业就要补税、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因此,企业平时就须及时、完整地保存财税遵从资料,随时准备被查。
需要注意的是,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更强调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企业自行、自觉报备相关税务资料。企业通常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把税法要求的申报资料和备案信息及时、充分且完整地提交给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并不会马上给予肯定和具体的答复,只会确认收到的相关材料。企业可以自然享受税法规定的处理结果或享受税收优惠,除非将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有错误,才会通知企业补充或者更正。
如果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一般采取诉讼方式。也就是说,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最终税务决定、处罚不服,通常直接到法院起诉。但这个程序相当复杂,且旷日持久,企业可以寻求税务专业机构的帮助。欧洲国家的税务专业机构比较发达,专业服务更加细化,能从不同专业角度为客户服务,有些还设置专门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中国税团队,在语言沟通、凯发游戏的文化背景了解及涉及中国税关联上有很多比较优势和便利条件。
此外,在欧美国家的政治体制下,税权分制,即除了联邦(中央)这一级以外,地方各级包括州和郡在税务立法上具有很大的权限,很多地方各级的税收优惠是因地各异。企业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财税机关)直接沟通、谈判,协商获得特殊的税收优惠。
2、发展中国家:税制简单,不确定性有点大
发展中国家现有税收征管环境也有其特点,即税制相对比较简单,有待规范,实际操作中不确定性大。
很多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曾经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虽时过境迁,很多国家的税制仍沿用过去殖民地最初制定的税法,并没有作较大修改。如,西非原法属地,其税制受法国税制的影响很深;安哥拉、赤道几内亚等国的税制仍有葡萄牙、西班牙税制影响的烙印。
从税制上看,大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占比较小,地方税也较少,流转税的计算相对简单,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太复杂。正是因为税制的相对简单和不完善,使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解释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多凭以往的经验和试错总结。
从征管形式上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形式。以每月或每季度的纳税申报为例,企业大多被要求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申报窗口缴税,提交的财税资料的要件很重要,必须达到形式要求,如相关费用支出必须要对应相关银行流水单等。
从缴税环节上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实效,注重税收收入的源泉控缴。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源泉扣缴制,如从业主支付端、从上游供应链、从支付环节等就予以源泉扣缴,且扣缴的税率比较高。预扣预缴是一种税收征收制度,企业在年终可以根据汇算清缴情况多退少补,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多缴退回的操作难度很大。从这些年的税改趋势来看,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在提高或保持着较高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安哥拉,其税收体系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近半个世纪中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从2015年开始,企业所得税预扣税率开始变动,承包商不动产建设、改进和维护预扣税率从之前的3.5%调整到6.5%,对中资企业在建项目产生了较大影响。
从执法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的具体税法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具体执行尺度也不一致。例如,企业会面临税务机关的随时检查、重复检查,这类税务检查多以补税罚款为目的。
当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就具体征管处理发生争议或纠纷时,诉讼少,协商和解多。虽然发展中国家税法也有相应的法律诉讼程序,但因诉讼程序较长,或赢了官司但执行困难,很少有“走出去”企业选择与税务机关打官司,大部分情况下选择求助专业机构或当地代理,与当地税务机关谈判、协商,最终和解处理纠纷税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税务专业机构不够发达,分工不细,“走出去”企业需要认真考察当地专业机构的背景和人员水平,慎重选择。
此外,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不够多,税收多边合作较少,甚至有税务协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并不完全遵从和执行。对此,企业需要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争取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