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之后,纵然“史上最严”,公平依然是奢望-凯发游戏
广发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真的是“史上最严”吗?
一、康美事件再添新闻
自2019年7月25日审计云写完《康美之殇》之后,公开的文字里很少再触及康美药业这根敏感的神经。
不是康美药业的事件没有后续进展,金融机构百亿规模的授信驰援、康美药业最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落地、已到期债券的“花式”兑付、康美管理层大换血,直到---
7月9日,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7月10日,广发证券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事先告知书,因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拟对14名直接责任人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公开谴责、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
昨天之前,群体性失声的各大财经媒体再一次群体性刷屏,是新闻报道的一哄而上,还是财经真相背后的心照不宣,亦或是二者都有,谁也说不清。
估计,明天的新闻头条一定会留给广发证券---这个遭遇了“史上最严”监管措施的康美药业保荐机构和债券承销机构,字里字外都透着一丝错愕、一丝惋惜,和一丝惊诧万分……
监管的威严里,或许鲜有媒体去深思一个耳畔熟悉的词汇:
公平!
二、“史上最严”监管措施
的确,从广发证券7月10日晚间发布的公告来看,一沓连号的12份《行政监管事先告知书》,详细揭示了广发证券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康美药业优先股发行、债券发行项目中的执业失当:
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从1号至12号的告知书中,无论是广发证券还是相关责任人,无论是投行项目还是债券项目,无论是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或是部门负责人,无论是执业权利还是个人利益,无不囊括。
在每周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又再次重申:
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部分机构及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内控松散,管控失效,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将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秩序,破坏行业生态。对此,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惩,让违规者付出代价。
的确,被暂停保荐业务6个月的广发证券,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全面加速的2020年,很可能错过这一个“ipo大时代”;
债券承销业务被暂停受理12个月,对于2019年主承销金额1359.29亿元、承销金额同比上升41.13%的广发证券而言,更是“灭顶之灾”;
针对14名相关责任人10年至20年“准市场禁入”的监管措施,已是顶格。
该来的,总归会来,虽然迟了些。
三、对比之下的伤害
被某些财经媒体冠之以“史上最严”的监管措施,想想也不为过。
这种对比逻辑,是建立在针对保荐机构的层面,针对行政监管的层面而言。
不妨换个角度,或者说,换一种评价方法。
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即将“剧终”之时,来看看与康美药业“生死相依”的两家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券商,是否一样的“荣誉与共”?
1 立案调查 vs 行政监管
2019年4月29日,康美药业300亿财务造假事件爆发;
10天之后,2019年5月9日,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立案调查;
438天之后,2020年7月10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事先告知书。
早在2019年5月29日,审计云公众号率先发表《康美之殇19:一路上有你,广发证券》、《康美之殇20:广发何以不被立案?》两篇文章,时至康美药业董事长马兴田被永久性市场禁入,再到被采取刑事措施的今天,广发证券依然未被立案调查。
深谙资本市场之道的各路行家,想必内心无比清楚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别有洞天”吧。
“史上最严”?
谁这么脑洞大开!
2 先暂停 vs 后暂停
就在康美药业事件爆发之后的5月12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显示,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市审核状态变为“审核中止”,这是科创板首家审核中止的企业。
而随着科创板业务被暂停受理的“集结号”,审计机构正中珠江的资本市场正常业务被全面叫停。
如今,2019年报披露落幕,正中珠江a股客户数量由2018年的90家锐减至40家,资本市场客户数量降低比例55.55%;审计收入由2018年的12,112万元缩减至2019年的4,913万元,收入下降59.43%,按营业收入在审计机构行业排名由第14位滑落至第26位(数据引自ycy行业观察、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而走过2019年度的广发证券,股权承销保荐业务由2018年的20家增加至2019年的34家,债券融资业务由2018年的161家增加到2019年的166家,两项投行业务的业务量增长10.50%,业务规模增长48.91%,营业总收入由2018年度95.88亿元增加至2019年度的136.75亿元,收入增幅42.63%,按营业收入在券商行业排名保持第5不变(数据来源:广发证券2019年度报告,母公司口径)。
不醒目?审计云做个图吧:
“史上最严”?
谁这么香臭不分!
3 先斩 vs 后奏
自2019年5月9日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428天以来,“涉嫌未勤勉尽责”的正中珠江尚未收到任何调查结论,哪怕是一纸事先告知书,都没有;
而根据证监会的新闻通报,
广发证券在相关业务风险爆发后,按照证监会强化风险管控要求,已启动全面自查,控制各项业务规模,防止新增风险。证监会同步对广发证券2014年以来相关投行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看来,对广发证券的核查与正中珠江的立案调查也“同步”进行,今晚的监管措施告知书却先期下达。
当然,这还不是针对广发证券行政监管的最终结果,对于12份事先告知书所罗列的拟处罚措施,
你公司(指广发证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史上最严”?
谁这么急不可耐!
4 违法 vs 违规
在对正中珠江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广东证监局的调查理由是“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立案调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而针对广发证券的12份监管告知书中,认定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投行业务过程中违反的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监管告知书认定的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普通股项目、债券及可转债发行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最终被证监会定性为:违规行为。
遍历证监会凯发娱发com官网及各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案例,过往对于审计机构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都是《证券法》第223条,违法事实都是执业活动“未勤勉尽责”;对于券商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证券法》第223条(股票发行业务)或第191条、第224条(债券发行业务)。
无论是万福生科造假案件(2013年)中的平安证券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欣泰电气造假案件(2016年)中的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雅百特造假案件(2019年)中的金元证券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五洋建设债券发行(2019年)案件中的德邦证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概莫如此。
《证券法》(2014年修订版)第223条、第224条的原文为: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
“未勤勉尽责”,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违规行为?
同为证券服务机构,同样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明文件,在同一个证券市场,到了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中,咋就不灵了呢?
“史上最严”?
谁这么天马行空!
四、附注信息
1 六年之前
2014年8月,一名叫刘志清的投资者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康美药业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称康美药业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虚假陈述、购买土地时涉嫌财务造假十多亿元、广发证券包庇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要求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造假行为、及广东证监局的行政不作为予以查处。
广东证监局向刘志清所作出的书面信函中,答复称“未发现康美药业存在举报所涉的违法情况”。
刘志清不服广东证监局的答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结果嘛,当然是驳回投资者的复议请求。
而不屈不挠的刘志清,六次复议,六次驳回(详见审计云《券商·中国097:广发证券处罚记录2001--2019》)。
2 今年4月
广发证券没有被立案调查,而其总经理林治海在4月21日突然递交辞呈。
这位1996年加入广发证券,一待就是24年的元老级人物,见证着广发证券的起起落落,但却在业绩提升的当下、在监管机构“史上最严”行政监管措施下发之前,毫无征兆地离去。
5月2日,审计云在《不要因为走的太久,而忘记了我们为什么出发》一文中,含蓄地慨叹道:
市场有市场的法则,公众有公众的喜好。
那些被视为法宝的监管规则,正在慢慢失去金色的光芒。
3 这两个人
作为本次被“史上最严”监管措施惩戒的对象,林焕荣、李贤兵二人均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林焕荣已于6月19日从广发证券离职,截至审计云发文之时,尚无最新入职信息。
或许,这“史上最严”的20年的“市场禁入”,就如此绵柔地化作虚无……
而李贤兵也于5月15日离开广发证券,并于25日入职民生证券,所从事的岗位均为“一般证券业务”。
看来康美的这只“蝴蝶翅膀”还要扇动下去,波及的更多项目,以及资本市场从未间断的民间热议……
4 排名第5
广发证券收到的12份行政监管事先告知书,以及14名相关责任人的“史上最严”的监管措施,无不表明广发证券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正如告知书所言: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
不知道,广发证券的现任高管是否也会有后续的监管动作,更不知道时任的公司高管是否需要由此担责,或受到新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审计云私下根据各路官方数据统计的券商行政处罚信息中,自2001年至2019年的20年间,广发证券受到各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管、自律处分次数多达52次,在全国133家券商中排名第三,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多达10次(其中公司被处罚4次、从业人员被处罚6人次),在券商行业排名第5位。
这个名次,和广发证券在2019年的行业排名,刚好一致。
5 一个月前
6月14日,各大财经媒体都在竞相报道证监体系多局换“帅”的消息。
根据媒体报道,包括福建、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等多地证监局一把手位置将发生“轮动”,其中:
2018年11月出任广东证监局局长兼广东稽查局负责人的邱勇,拟赴京就任证监会机构部主任;
而2018年8月由股转公司总经理调任江苏证监局局长的李明,拟赴京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
康美药业事件或许真的靴子落地,而就在广发证券发布收到广东证监局“史上最严”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同一时间,另一个“康字辈”的康得新公司,亦发布了将于8月3日至5日举行听证会的最新公告。
三次立案调查,两次行政处罚告知书,两次听证……曲折而复杂的康得新故事,也渐渐接近尾声。
五、公平的渴望
康美的剧情,大概率该收场了。
有人可能会说:随着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行政处罚结论的公布,随之而来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也就随之而来了吗?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据媒体报道,还包括其他9名相关责任人)不已经被采取刑事措施了吗?
别误会。
审计云的意思是:资本市场的行政监管该翻页了。
正如7月10日证监会新闻发布稿称:
广发证券此次违规行为的教育意义深刻,监管希望通过案例警示整个行业,让各个机构引以为戒,切实把法规的要求转化为内在动力,行动自觉,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意识,提高认知水平。
在解构广发证券为何未被立案的理由时,财联社记者写到:
康美药业遭立案是其作为上市公司信披造假,审计机构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正中珠江立案调查。而本次处罚是证监会就康美药业的投行保荐业务责任进行处罚,从对投行的处罚来看,严厉程度近年罕见。
审计云不是专业的新闻媒体,无力深度挖掘财经事件背后的曲直原委,只是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给财经媒体大咖们提个醒:
对广发证券的投行保荐责任不是行政处罚,只是监管措施---别小看这两个字的差异,区别大了去了---
君不见证券服务机构的门槛之一就是“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君不见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证监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结论”?
君不见哪怕是10年、15年、20年的不适当人选,暂停相关业务,都不是市场禁入措施,做不了保荐业务,还可以做财富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业务,或者是投资研究等机构业务;拿不了保荐业务的丰厚奖金,换个岗位不照样拿高薪俸禄?
君不见证监会认定的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100.32亿元的虚假陈述认定结论,而广发证券于2018年5月3日针对康美药业2016年再融资的督导报告中强调发行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并且,这份报告竟然没有签署日期。
资本市场,谁来解释“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
广发证券这样不止一次的信誓旦旦,究竟有没有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以致于现如今债券违约之后被迫接受的“选择性兑付”创新之举?
水深,莫测,也莫猜……
对于步伐坚定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对于林林总总的市场“看门人”而言,证监会的态度从来都没有变过:
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更好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好像没有提“公平”二字。
暂且奢望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