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投资者的诉讼之路-凯发游戏
2021年晚间,深交所发布《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终止上市的公告》,决定对康得新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终止上市,*st康得自2021年起进入为期30天的退市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自深交所发出康得新退市事先告知书开始,被认定为百亿造假的康得新,终是迎来了监管规则体系之内的最后一击,退市的命运难以改变。
在注册制即将全面推行、退市常态化的资本生态中,监管机构乃至社会公众对于造假事件的“零容忍”态度、司法机关对于违法违规者的惩治决心、以及证监会针对康得新事件的频繁定调、依法推进康得新退市进程的官方声音,都清晰地揭示着财务造假这一资本市场顽疾的恶劣后果,和所带来的巨大伤害。
正像80%的申请公司在被抽中现场核查赶紧撤回材料、监管机构严斥不能“一撤了之”一样,始终充满悬疑剧情的康得新公司,恐怕也不能“一退了之”,那些待解的谜团是否也只能随着康得新的退市,而销声匿迹?
显然不是。
人们有权利追求真相,监管者在“依法依规”的监管规则之下,更有责任让每一个需要退市的上市公司退的下,也退的稳。
者之问
康得新事件的时间脉络,延绵波折。
从2018年证监会稽查局开始对康得新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人钟玉“因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而立案调查,两年半的时间里,上市公司三次立案调查,公司数次更迭、听证会两次延期、事先告知书两次更改……直到2021年4月6日深交所决定康得新公司退市,阻碍重重,也迷雾重重。
就在深交所退市决定发布的前一天,有一位康得新中小投资者针对康得新退市进程一连串的不解和疑问,连发19个“不知道为什么”(延伸阅读>>>公共评价:要妥善解决好康得新的问题):
不知道为什么“对康得新要连续三番立案调查,而且第一次调查到现在都没有结论!”
不知道为什么“一个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一下子就变成了巨额造假的典型!”
不知道为什么“在其他上市公司的案件调查中,证会对大股东的资金占用都能调查的清清楚楚,唯独康得新案件股东的占用‘不归他们管’,也‘没办法查’!”
不知道为什么“凭借‘未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单方面占用康得新资金’,就能证明大股东没有占用!”,“不查怎能有证据?”
不知道为什么“证会不敢触碰康得新在的122亿!”
不知道为什么“证据不足证会也能称为铁证如山!”
不知道为什么“证会宁可冒着违法的,也要违反法定程序,补充证据,坐实康得新的罪名!”
不知道“既然铁证如山,为何还要补充证据”?
不知道“既然铁证如山,为何不敢公开证据”?
不知道为什么“明明大股东是康案的罪魁祸首,却将康得新暴打一顿!“
不知道为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康得新的听证会却没有一次是公开举行的,一个'罪大恶极的造假'公司到底包藏着怎样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不知道为什么“明明是康得集团抽走了康得碳谷的20亿资金,却剥夺了康得新的股东资格!”
不知道为什么“一家上市公司严格按照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单披露存款信息,却被定罪信披违规。”
不知道“康得新现任层凭什么一笔勾销了的122亿元存款!”
不知道为什么“康得新现任管理层为了配合退市,竟敢公然做出的逻辑、问题百出的重述,怎可如此出卖良知,背信企业!”
不知道为什么“深所面对逻辑错误、问题百出的康得新五年重述财务报表,就是不发问询函或者关注函!”
不知道为什么“凭借虚假的重述财务报表,深所也敢下发退市《事先告知书》,是谁在为它撑腰壮胆!”
不知道为什么“深所不让康得退市听证公告,何以明目张胆地信披违规!”
不知道为什么“要将一个世界级的高科技公司搞到如此悲惨的地步!”
一边是“大案要案铁证如山”,一边是“四方申诉质疑真相”,康得新退市的疑窦该不该在落幕之前,大白天下?
“退的下”是结果,是意志,是宣示;
“退的稳”想必说的是过程,是监管的温情,是制度的底线。
手握数百亿股票、列队成行的13.3万中小投资者,在自己的财富被无情归零的最后时刻,有没有权利追问一句:
为什么康得新的退市如此扑朔迷离?
康得新之诉
上,康得新的中小投资者在追求真相与公平正义的方向上,也曾努力地尝试过,只是没有成功罢了。
2019年,证监会对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康得新公司开始停牌。
此后,因事件“所涉及人、中小股东人数众多,规模大,案情复杂、牵扯面广”,原定于举行的听证会被两次延期,其中第二次延期并未明确具体期限。
就在听证会延期期间的,一位名字为王维奇的康得新中小投资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场行政诉讼,被告则是交易所。
原告王维奇诉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投资者王维奇诉称,深交所依据证监会向康得新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推算出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实际为负,并据此认定康得新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以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对康得新股票自7月8日起实施停牌措施。
投资者认为,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自2018年1起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对康得新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交所之行政不当损害了原告之合法权益(股票交易权等),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康得新适用强制退市处罚认定不当并责令改正,并附带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等相关交易规则。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并没有作出强制康得新退市的处罚行为,故原告起诉的行为尚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19年1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王维奇的起诉。
投资者王维奇不符一审裁定,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维奇起诉时,并未提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强制康得新公司退市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020年,广东省高院作出(2020)粤行终782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康得新之困
耗时一年之久,王维奇投资者针对深交所的行政诉讼,无果而终。
行政诉讼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资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深交所尚未作出康得新退市的最终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两次驳回。
那么,2021年4月6日,当深交所正式作出康得新退市决定之时,是不是就意味着满足了起诉条件?
深圳中院在(2019)粤03行初139号一审裁定书中还同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号)》第三点的规定,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意思就是:即使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如投资者声称的退市处罚决定,作为投资者,也无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无疑直接影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投资和财产贬损。退市整理期连续一字跌停的k线,跌停板上累积的数以亿计的卖盘,难道“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吗?
深交所对康得新的退市流程,也和证监会针对康得新的行政处罚一样,并非坦途。
深交所曾在公开表示,康得新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在“已明确的市场预期之中”,4月6日深交所作出的退市决定中,康得新将按照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退市标准切换的背后,是监管态度的换挡,还是监管规则的自我裁量?
2021年,两次诉讼失败的康得新中小投资者王维奇,第三次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将中国证监会列为第二被告,再次走向漫长的诉讼之路。
就在深交所作出康得新退市的次日,投资者王维奇向深圳中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2021年4月6日作出的《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并先予执行,投资者的诉讼理由有两条:
1、第一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与此前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及答记者问的财务类退市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程序不当;
2、第一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之法规依据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与惯例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这一次,投资者的起诉符合条件吗?证据充分吗?诉讼请求能否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呢?
深交所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工作,投资者依法依规提请司法机关裁决,是非曲直,尚待厘定。
云希望这场行政诉讼深交所能赢,否则的话……
资本的规则总总,资本的舞台光怪陆离,资本的游戏里总不缺鬼魅魍魉。
这一切的背后,无不充斥着各路人等的辉煌与悲情。
当*st康得变成“康得退”,资本市场抹去的只是一个代码,但留给资本市场的是一段铭记历史的故事,还有13.3万中小投资者救济与索赔的山高路远。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