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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故事024|凭什么告我?-凯发游戏

审计云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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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验证据,出具的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他说的是真的吗?


    上期关于吴洁上英语培训班被骗,把告上法庭的案例(诉讼故事ss023)发出后,很多读者后台留言:这样的起诉,纯粹“有病乱投医”,简直胡闹!

    上,这样奇葩的案例还有很多。今天就来看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例,也挺莫名其妙。

    本期c0028案例完整资料,详见2020cv4纠纷卷第633页。


    2008年,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由惠邦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义乌某房地产开发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工程单价为41元/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结算。

    2008年4月底,惠邦公司完成承包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2009年6月经审核工程总价款为213.51万元,甲方已支付的156.82万元,甲方尚拖欠质量保修金、剩余工程款共计50.28万元。

    于是,上海惠邦公司将义乌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三个股东、设立登记委托人、设立登记验资机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义乌市法院,请求义乌金城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0.28万元及逾期利息,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务所承担在不实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惠邦公司起诉称:

    1、三位股东马千里、马茂生、吴欢华在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未共同制定章程,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上海惠邦公司利益

    2、马茂生、吴欢华违法委托阮建勇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损害上海惠邦公司利益

    3、浙江至诚事务所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验证据,出具的验资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严重损害上海惠邦公司利益

    一句话:他们都有过错,都严重惠邦公司利益

    义乌金城公司、三个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出庭应诉(不屑一顾?还是卧倒伏法?)。

    至诚事务所答辩称:义乌金城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我公司不存违法验资。目前义乌金城公司还是存续期间,其拖欠工程款与我公司无关

    义乌法院审理认为,义乌金城拖欠上海惠邦工程款50.2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

    根据庭审情况,三股东已经依法完成股东的出资义务,至诚事务所也依法完成验资审计---不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三股东委托阮建勇的行为符合法律依据---不支持。

    义乌金城、三股东及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义乌金城支付上海惠邦工程款50.28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他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上海惠邦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

    1、三位出资股东马千里、马茂生、吴欢华对其是否足额出资负有直接的举证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2、至诚事务所出具的五份支付均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经过互相比对,在“报收状态”处有的载明“转挂帐”---表明没有入帐。故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至诚事务所审验该三人已出资“已入帐"共8,000万元的证据,只能证明至诚事务所明知故犯,违法违规,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

    至诚事务所接受审计业务,没有马茂生、吴欢华的审计业务委托书,仅在验资报告出具前一天,接受马千里一人的委托,24小时后即出具验资报告,足证其根本没有时间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违法审计情节严重

    3、原审法院将阮建勇的违法行为---即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股东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公民接受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合法行为相混淆,认为阮建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明显。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这一次,各方都出庭应诉,并答辩。

    义乌金城答辩称:一审中我们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资料,直到收到上诉状才知道有这个案件曾经开庭审理;防水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合格,存在漏水严重、打断消防线路、天花板没有粉刷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我方将另行起诉。一审判决判定的工程款及所判定的应付款都是错误的---驳回他。

    三位股东答辩称: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海惠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虚假出资---驳回他。

    至诚事务所答辩称:金城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他。

    二审中至诚事务所提交了义乌港城支行的查询单一份,证明三位股东出资到位。

    上海惠邦认为该证据与一审中银行出具的单据有矛盾,且银行与其有利害,上面也没有写明是款,要求调取银行原始入帐凭证;法院认为上海惠邦公司在无其他证据推翻工行查询单真实的情况下,查询单就是真的---确认。

    上海惠邦还提出申请调取三位股东出资8,000万元的银行原始进帐单,并对出资声明书、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材料中的三位股东签名是否为本人进行鉴定;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既然银行已出具相关材料证明收到该笔资金,再调取进帐单已无必要。三股东未否认出资声明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与案件处理无必然的联系,无笔迹鉴定的必要---不准许。

    2011年6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海惠邦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6元,休庭之后交清哈。

    审计云

    作者
    • 审计云 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期专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状态及执业环境,一个有态度的注册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审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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