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告我?-凯发游戏
有些诉讼,站在起诉者角度看似很有道理,但站在对面的角度,就显得莫名其妙和不可思议。
这可能也基于起诉者对案件原委、法律基础知识的不同认知,也可能是想通过以“掷硬币”的方式让法官裁决---万一法官判对方有过错了呢。
本期来看一例发生在云的故乡---河南省---被动应诉的故事。
案例的完整资料,详见2020cv1人格权知识产权卷第134页--137页。
2019年1月,原告家住市西工区的牛女士在与某校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一案诉讼过程中,突然发现自己竟然是洛阳文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感觉到自己的名字被他人冒用,导致她无法应聘其他单位任或财务负责人等职务,造成长期失业,失去生活来源,四处流浪,至今无法找到工作,为此倍感恐惧焦虑、精神恍惚,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和精神。
2019年8月,牛女士以姓名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把洛阳经济学校告上法庭,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河智事务所。
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洛阳是瀍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
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于2012年11月独资成立了洛阳文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牛女士曾担任文源公司的办税员,2013年8月之后,牛女士已不再实际担任办税员。
2014年,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受文源公司委托对其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4年1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底稿中“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中“财务主管”一栏有“牛xx”字样;文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尾部有公司加盖公章,处有“焦洪浩”字样,财务负责人处有“孙元强”字样。2015年6月,文源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中出现了牛女士的姓名,这就侵犯了对方的姓名权、名誉权???
牛女士诉称,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洛阳经济学校在牛女士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未及时变更和去除她在文源公司的税务手续,公然长期冒用原告姓名,这是侵权的民事行为,要求洛阳经济学校、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二被告立即停止冒用其姓名的行为,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
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答辩称:1、牛女士起诉的不存在;2、她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诉答辩人名誉权一案已经审理过一次。
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答辩称:事务所与牛女士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事实及法律层面的,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并非本案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列为本案被告,理由:
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洛阳文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牛女士是否为委托方财务负责人并不属于审计报告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事实上该审计报告通篇内容也并未出现牛女士姓名或财务负责人等字样,牛女士主张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不实。
对于审计工作底稿涉及财务主管一栏中所列明的原告姓名,系会计师事务所核实企业基本信息所用,目的在于明确委托方账务记录工作具体由谁来完成,并不对外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且该信息提供者为文源公司,其真实性与否也并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义务的范围之内。
2、委托方向我所出具的层声明书中显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栏由孙某签字确认并非牛女士,假使的产生系因委托方所提供材料不实所致,其也应由委托方或公司管理层承担责任,与牛女士之间并无任何关联。不论是管理层声明书还是为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的表均属于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为非公开事项,从事实层面已经阻断因审计底稿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3、洛阳经济学校其是否构成侵权与我所无关。要求事务所出具涉案审计报告的委托方系文源公司,洛阳经济学校与我所并未建立委托关系,二者更不存在主观层面的意思联络,基于我所并未对牛女士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洛阳经济学校作为委托方以外的主体其如何使用该审计报告均与我所无关。
瀍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牛女士为洛阳经济学校的财务人员,并担任文源公司办税员一职,但自2013年8月起牛女士已不再实际担任文源公司办税员一职,文源公司在2014年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材料时使用牛女士姓名作为财务主管,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文源公司已注销,故应由洛阳经济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会计行业规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并未出现“财务主管”“牛xx”字样,“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系文源公司提供,其应对出具该概况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冒用牛女士姓名,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年1,瀍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洛阳经济学校三十日内在性报刊中发表声明,恢复牛女士名誉,赔偿牛女士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未冒用,二未公开,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非常精彩,直击法律要点,不失为奇葩之中的精华所在。
审计报告,和名誉权能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