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故事|合伙烦心事-凯发游戏
云短评
本案例虽为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决定、程序及结果,似乎并不存在太多争议,因不满足保持条件自行执业而受到行政处罚,也于法有据。
对于案例中涉及的为保持审计机构设立条件,合伙人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则而言,是很多面临的现实问题。
盐田区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中所指出的,包括《特区条例》、《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备案规定》、以及《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行业监管法规中,均无合伙人变更未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深圳市财政局将联创出具240份均认定为违法事实有失准确。
对此意见,审计云认为值得商榷和慎重对待。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需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开展各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地位,需要满足普通商事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条件,在完成合伙人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之后,便具备法律赋予的合伙人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各项民事活动。
但作为依《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开展法律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特殊民事主体,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只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这也决定了:合伙人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合法地位。
换言之,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合法地位的情况下,即便合伙人具备普通商事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地位,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这一特别领法律所规定的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
如,合伙人工商变更登记后,可以进行购置、员工招聘、商标注册等一般法律主体允许的普通民事活动,并由此承担义务及侵权责任。
但在未完成财政部门合伙人变更备案之前,其自身的合伙人地位尚未经过行业监管制度的法定认证和确认,其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能力应当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否则有违《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本意。
在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保持条件(合伙人最低二人)之下,如合伙人超过3人以上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手续仅仅影响失去法定资格的合伙人身份(如本案例中的甘惠明),但无论新任合伙人是否完成财政部门变更备案,都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保持条件(超过二人),所以机构依法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能力并不受影响。
但对于本案例而言,联创会计师事务所仅有两名合伙人,在其名合伙人因超龄而丧失合伙人地位时,新任合伙人在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财政部门变更备案”程序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保持条件持续性地不满足法定条件(合伙人少于二人),自然不得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
此外,对于“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的超龄注册会计师甘惠明而言,尽管其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人的法定条件,但依然满足“可以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执业资格和行政许可,其继续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并不受任何限制---当然,前提是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法定保持条件。
本案例中,因为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两位合伙人的“退一补一”,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保持条件显得游离而脆弱,在此情况下,其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自行停止执业、依然出具240份审计报告的行为,明显具备主观故意,受到行政处罚、输掉行政诉讼官司,也是情理之中的。
至1短短的177天内,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竟然可以完成并出具240份审计报告,日均出具报告1.35份,真的让人惊诧于这样的丰沛业务量,和超强的执业能力。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注册会计师超胜任能力执业”的违法行为?240份审计报告对应的违法所得为何未予以没收?
案例探讨的价值,总能给予太多的启示和警醒,这也是审计云持续发表《诉讼故事》原创系列的初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