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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故事|投标烦心事-凯发游戏

审计云 /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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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两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项目投标,在对招标投结果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案例,以期为同业在该类事项中提供参考和管理建议

    自招投标制度引入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之后,审计行业始终存在着很多争议的话题,如最低价中标、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当然,招投标程序作为相对开放的商品(服务)遴选机制,也存在着争议解决的救济途径,比如申诉投诉,以维护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和有序。

    本期选择两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项目投标,在对招标投结果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案例,以期为同业在该类事项中提供参考和管理建议。 

    案例d044:未按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会计师事务所投诉无效

    2018年10月17日,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政府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该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服务机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中标供应商为廊坊佳泽会计师事务所。

    10月26日,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对管委会所属企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同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公开采购。

    在前后两个相同业务中,廊坊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均参与了招标单位的竞争性磋商,但均铩羽而归,两个项目的最后中标供应商均为廊坊佳泽会计师事务所。

    未获得中标资格的廊坊至信,11月14日,以两个招投标项目“评标打分严重不公平;2、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明招暗定”为由,分别向香河县财政局提出投诉。

    县财政局受理后,于11月22日组织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就廊坊至信的投诉情况进行书面答复,磋商小组就评标打分情况对投诉人进行解释说明,经审查不存在此次评标打分严重不公平

    12月7日,香河县财政局分别作出2018年1号、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廊坊至信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分别驳回其投诉。

    廊坊至信不服,向香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香河县财政局作出的2018年1号、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

    廊坊至信起诉称:县财政局的2份投诉处理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两清产核资采购项目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

    香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财政局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投诉后,依法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质疑进行解释说明,经核查认为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而驳回原告投诉。从组织答辩过程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答复来看,未发现违反规定及程序的问题。香河县财政局的核查及决定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019年6月17日和18日,香河县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廊坊至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廊坊至信对两份行政判决书依然不服,分别上诉至廊坊市中院,认为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且评分存在明显不公现象的错误评标活动,县财政局没有重新组织评审。 

    2019年9月29日,廊坊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廊坊至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涉及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116页至123页。


    案例d045:未按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会计师事务所投诉无效

    与廊坊至信类似遭遇的,还有南阳科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本案例涉及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128页至147页。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兴华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3个镇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整治决算编制及审计项目(二次)进行政府采购,并于2019年5月31日在“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

    经开标、评标等程序,6月19日,代理机构将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标段设置、投标及报价、评标结果如下)进行公示:

    南阳科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次(包括第一次投标)参与了该审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但两个标段最终均未中标,中标单位被河南昊宇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斩获。

    南阳科源认为在完全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使报价高的投标人中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于2019年6月24日向采购人兴华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函,7月1日,兴华公司向南阳科源作出质疑答复函,一一澄清其质疑,对“报价最低但未中标”的情况函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报价得分仅是分值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报价得分为10分,在满分100分中占比10%。

     

    7月17日,南阳科源向社旗县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包括:

    1、南阳科源与中标事务所规模相当,审计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且报价最低但都未能中标。采用报价最高的事务所为中标人,不符合法定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南阳科源与中标事务所规模基本相同,业绩做得相对好些,但其得分却较少,尤其是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另两个参与磋商的事务所规模、业绩都比南阳科源和中标事务所强多了,但其他两家也未中标,并且各项得分都低于中标事务所。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该程序应该在最终报价之前完成,该投标项目程序不合法。

    4、向采购人提出的投标过程是否存在定标、串标(陪标)的可能性质疑内容,采购人没有正面回答该问题,根据南阳科源掌握情况,串标(陪标)是一定存在的,定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5、2019年5月29日16时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开标时,南阳科源由于信封样式问题,招标代理公司要求进行公证,经过公证人员同意,原告可以投标。投标开始,另一事务所参与投标人员对原告信封格式情况提出疑问,代理公司人员以“中心说你的信封样式不合格,标书废除,不能参与投标,望理解”为理由,无奈南阳科源只能退出开标大厅。现场公证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没有权利废一个单位的标书,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针对南阳科源的五大投诉问题,社旗县财政局于7月22日暂停项目采购活动,书面要求采购人兴华公司、代理机构汇龙公司、中标单位河南昊宇事务所,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8月21日,社旗县财政局组织3名专家对采购项目投诉事项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一致意见:

    1、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中关于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报价最低,业绩最好而没有成为成交供应商的问题。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含报价、业绩、实力、项目组成人员、工作方案、服务承诺、供应商管理至等方面,报价和业绩都不是成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因素。磋商小组在评审中赋分客观、公正,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

    2、投诉事项一中关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问题。该事项是对磋商文件的投诉,但投诉人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疑,属于无效投诉

    3、投诉事项三认为没有磋商环节的问题。本次采购严格按照全流程电子招标程序进行,无程序违法现象。

    4、投诉事项四认为采购活动中有串标、陪标现象。经全面审查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发现串标、陪标现象。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供应商有串标、陪标行为。

    5、投诉事项五是投诉人对第一次开标程序的投诉。本事项已过投诉期限,属无效投诉事项。

    经调查核实及专家论证后,社旗县财政局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决定南阳科源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南阳科源不服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社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社旗县财政局袒护采购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请求:1、撤销县财政局做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重新依法对其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处理。2、判决县财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反映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3、判决县财政局做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社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项目政府采购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南阳科源投诉事项1、2中认为自己的报价最低,业绩最好而没有成为成交供应商问题,最低报价和业绩都不是成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因素。

    南阳科源认为其报价最低没有中标,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诉事项,是对磋商文件的投诉。原告既然参加该采购项目,已经在开标之前明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而并不是最低评标价法,且竞标供应商须知里已明确告知供应商提出问题或者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提出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原告的投诉事项3认为没有磋商环节的问题。本案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程采用电子辅助采购,评审活动严格按照全流程电子招标程序进行。原告投诉称所有的供应商均没有得到磋商谈判邀请,而开标大厅的信息显示正在磋商,认为程序违法,是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评标的片面理解,投诉事项3不成立。

    原告的投诉事项4,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中有串标、陪标现象的问题。磋商小组在评审中,没有供应商因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而将其响应文件拒绝,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串标、陪标现象。在原告向县财政局投诉后,经调取磋商报告及组织专家论证过程中再次对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均未发现串标、陪标现象,原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的投诉事项5,县财政局认为南阳科源的投诉事项5是对第一次开标程序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该事项已过投诉期限,属无效投诉事项。本院认为,南阳科源针对该事项于2019年6月24日向采购人提出5月29日第一次开标的质疑,该质疑事项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质疑期限(7日内),县财政局认定超过投诉期限,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县财政局针对投诉事项5的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南阳科源提出的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6月24日,社旗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南阳科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南阳科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院。

    2020年9月29日,南阳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行政判决书,针对该采购项目的投诉及诉讼尘埃落定。

    作者
    • 审计云 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期专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状态及执业环境,一个有态度的注册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审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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