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故事|验资烦心事-凯发游戏
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怎么也没想到:5年前出具的一份验资报告,让事务所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投诉查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麻烦漩涡---而不遗余力追责的竟然是委托单位的两位股东。
该两位股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自己的公司虚假设立为诉求,四处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发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穷尽几乎所有的维权手段之后,终是无果。
究竟是怎么回事?
本案例涉及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151页至163页。
因资料整理疏忽,导致本案例二审判决书重复收录,向读者致歉。
验资
2010年4月23日,本案例中的两名主要当事人---宫衡、方云进,与张家港市景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景荣化工)、黄光佗共同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共同成立南京华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或张家港华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华美生物),从事1、3丙二醇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景荣化工以现金方式出资2,100万元,占70%的股份;黄光佗与宫衡、方云进以技术出资方式出资900万元,占30%的股份(其中黄光佗12%,宫衡、方云进各9%)。
为完成公司注册,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采用分期缴纳方式,首期出资以现金出资420万元,自然人股东方云进、宫衡、黄光佗的现金出资部分由景荣化工代为出资,并完成华美生物的验资、工商注册。
2010年4月29日,以上述协议人作为股东的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经工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实收资本为420万元。
《股东协议》还约定:2010年7月30日前黄光佗提交技术文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900万元技术费的评估,景荣化工再现金出资420万元,完成公司3,000万元的注册;在南京华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或华美生物的章程上,方云进、宫衡的出资以现金出资体现,黄光佗以技术出资体现(审计云注: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中,关于方云进、宫衡两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约定,成为导致后期股东出现纠纷的根源,也是本期案例的直接导火索)。
2011年8月8日,华美生物及各股东与sbcvc fund iv pany limited(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bcvc)签订增资协议,约定通过增资方式将公司变更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增资后华美生物的注册资本金变更至5,000万元,各方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分别为:
增资协议签署后的二个月内,景荣化工应当足额缴付其认缴的680万元的现金出资,同时黄光佗应当以其拥有的经各方确认的评估价值为360万元的专利对公司出资,并完成该等专利权属转移给公司的确认文件及其他必要手续(合称"原股东第一期出资");
在增资协议签署后的六个月内,景荣化工、方云进、宫衡应当足额缴付其各自认缴的共计1440万元的出资,其中景荣化工应缴付975.60万元,方云进应缴付232.20万元,宫衡应缴付232.20万元("原股东第二期出资")……。
针对原股东第一期出资,华美生物于2011年9月28日委托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第3期实收情况进行审验。苏州东信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
从本案公开的案情来看,苏州东信对于黄光佗以专利权出资360万元的验资结果的确存在瑕疵---专利权在验资当日并未完成权属转移,黄光佗持有的专利权直至2012年3月9日才变更到华美生物名下。
2013年1月10日,华美生物股东基于方云进、宫衡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其二人的股东资格,但其二人拒不配合华美生物的工商变更登记,股东纠纷随之爆发,随后发起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资格确认、名誉权等多轮、多项民事诉讼。
苏州东信因为对华美生物股东第3期出资(即景荣化工现金出资680万元,黄光佗以专利权出资360万元)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从此陷入了原股东之间旷日持久的股东纠纷之中,只好被动应诉。
工商局实名投诉
2013年6月4日,方云进、宫衡向华美生物的登记机关---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投诉,要求:
1、保税区工商局取消华美生物360万元的专利权虚假出资变更登记;
2、对华美生物的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处罚;
3、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韩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4、查明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行为,并给予处罚。
从两股东的投诉内容看,主要针对的就是360万元专利权出资的真伪,而要求对违法各方进行处罚的诉求显得火力全开,一网打尽。
保税区工商局接到二人的投诉后,认为无相关证据证明华美生物虚假出资,决定不予立案,并口头答复了二人,并建议其向江苏省财政厅反映情况。
财政厅投诉
第二天6月5日,方云进、宫衡二人向江苏省财政厅反映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事宜。
同年9月16日,江苏省财政厅向二人作出《关于反映东信会计事务所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主要内容是:
调查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履行相关审计程序。
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江苏省财政厅将结合2012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财政厅的书面答复,既未明确苏州东信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属于虚假验资报告,也未对投诉对象进行任何处罚,方云进、宫衡二人当然不同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工商局再投诉
9月22日,方云进、宫衡将江苏省财政厅的答复函提供给保税区工商局,提出苏州东信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黄光佗以及华美生物的360万元出资是虚假的,要求予以查处。
10月30日,二人向保税区工商局发出《关于对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360万元技术虚假出资、验资及登记予以尽快查处纠正的催告函》。
11月1日,保税区工商局对苏州东信涉嫌出具含重大遗漏的验资报告一案予以立案处理。立案后,保税区工商局于11月12日向江苏省财政厅发出征询函,征询的事项为:
1、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为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2、该验资报告能否证明华美生物第3期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江苏省财政厅未予回复。(公开判决书中的寥寥数语,耐人寻味)
无奈之下、职责之内的保税区工商局,于11月28日向二人邮寄了《答复函》,主要内容是:
江苏省财政厅的答复未明确苏州东信出具的验资报告为虚假报告,答复指出的苏州东信违反审计程序的问题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审查的内容,不足以影响相应公司登记许可的效力。
鉴于华美生物股东间的纠纷双方已采取诉讼、仲裁途径进行解决,在相关诉讼或仲裁裁定之前,暂不宜作出行政处理。
一告工商局
未达目的的方云进、宫衡当然不服,遂于2013年12月2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并于12月23日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税区工商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华美生物对其登记的不实验资报告进行纠正。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方云进、宫衡12月2日已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局已依法受理。二人在省局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于12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家港法院遂于2014年1月13日行政裁定,驳回方云进、宫衡的起诉。
行政处罚
1月23日,方云进、宫衡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
第二天1月24日,保税区工商局向方云进、宫衡二人发出《告知函》,告知其拟对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月30日,保税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再告工商局
既然行政复议期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现在行政复议终止了,自然就可以重新起诉工商局了,于是二人再次将保税区工商局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诉求未变,理由未变。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登记机关有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亦具有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针对方云进、宫衡二人2013年6月4日的投诉事项,保税区工商局认为无相关证据能佐证该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对其二人予以解释答复,履行了职责。
方云进、宫衡二人为此向江苏省财政厅反映,并向保税区工商局提供了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答复》所列举出验资报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后,保税区工商局答复称江苏省财政厅未明确验资报告为虚假报告,暂不宜作出行政处理,再次履行了职责。
同时,对于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涉嫌遗漏出具有重大遗漏的验资报告也履行了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此,张家港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方云进、宫衡的诉讼请求。
三告工商局
方云进、宫衡服吗?---当然不服。
6月18日,二人上诉至苏州中院,同时将华美生物、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2、判令保税区工商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华美生物对其登记时提供的不实验资报告进行纠正。
方云进、宫衡上诉称:其二人2013年6月4日向工商局实名举报了华美生物及其股东黄光佗通过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知识产权出资360万元的行为,未经全体股东确认,严重违反了验资程序以及华美生物的公司章程,涉嫌虚假出资,但工商局一直未对华美生物的虚假出资行为和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认为,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是虚假报告或是不实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出具的《答复》指出,验资报告存在十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准则行为,保税区工商局可以依据该文件内容判断该验资报告是虚假报告。工商局认为仅凭该份文件仍然不能判断,并未对华美生物及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江苏省财政厅出具的《答复》内容,也应该可以判定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不实报告。但一审法院并未作出认定,也并未据此要求保税区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保税区工商局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登记机关对验资报告的审查是形式审查,无需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基于专利权已于2012年3月9日办理了专利权变更手续,华美生物及其股东已自行纠正这一问题,工商局不需要责令改正。
第三人华美生物陈述意见认为,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虽存在江苏省财政厅指出的十项问题,但不影响其合法效力。二人与华美生物之间的出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应诉诸于行政诉讼。
第三人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称,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答复》中指出的十项问题,并不能认定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虚假。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针对方云进、宫衡二人的举报事项,保税区工商局是否已经全面、合法地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保税区工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其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2014年8月14日,苏州中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告工商局
不依不饶、不屈不挠的方云进、宫衡二人,继续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保税区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华美生物对其登记不实验资报告进行纠正。
江苏省高院认为,2013年6月4日,保税区工商局收到二人对华美生物虚假出资及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投诉后,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认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凯发游戏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等规定,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应由验资机构主管部门判定,亦决定不予立案。
二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履行职责,责令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对其登记的不实验资报告进行纠正”。因涉案验资报告系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并非华美生物作出,故二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保税区工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方云进、宫衡二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江苏省高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方云进、宫衡的再审申请。
案例启示
本案例缘起股东出资纠纷,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华美生物股东第3期出资中专利权出资验证的程序瑕疵---将尚未进行权属转移变更的专利权确认在黄光陀名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明确指出: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1602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并关注资财产是否未设定担保、未被封存或冻结等。
遇有出资者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无法评估),或者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从而规避潜藏的验资执业风险。
很显然,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黄光陀尚未取得专利权属文件、未完成权属转移的情况下,验证其以专利权出资360万元的验资意见,是不实的。
尽管后来的专利权完成了权属变更,并最终转移至华美生物名下,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实质性重大执业缺陷得以弥补和自行纠正,并未给华美生物及其股东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但---在验资时点,验资结论难言真实。
这样的验证意见和验资报告,是否如本案中方云进、宫衡二人始终坚称的“虚假验资报告”,审计云不敢妄论---就连保税区工商局专门询证江苏省财政厅时,省财政厅都没有正面回复。
敢说是假的吗?
此时无声,胜似千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