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故事0|股东烦心事-凯发游戏
在执业过程中,不乏遇到某些客户或委托方的法人代表、股东资格存在瑕疵,也时常有普通人士被莫名(冒名)注册为某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的新闻头条出现。
这样的事情,在注册业也会存在,某些有限责任制,在工商登记、变更备案过程中,对于股东的身份认定、资格也同样存在着“被股东”、“被执业”的乱象。
本期来关注一起某注册被冒名登记为师事务所股东,历经法律诉讼救济途径才得以合法解除的案例。
本案例涉及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164页。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高密康成有限师事务所已显示为“终止”,而本期案例讲述的就是关于该事务所终止背后的故事。
高密康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山东省财政厅以鲁财会协字[2000]17号批准,获得执业许可证书,股东有仪孝直、勋、李培智、张聿俭、成,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山东省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式成立。
成立十年之后的2010年4月,康成会计所向高密市工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将股东变更为仪孝直、张义亮、、杨涛、李玉。
根据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股东出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发起人)身份证明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及修正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等工商变更登记资料,高密市工商局经审查后,于2010年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于同日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李玉作为本次变更的新增股东之一,变更登记之后的出资额为5万,占注册资金30万元的16.67%。
就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后,李玉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伪造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文件,向市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登记。高密市工商局在未弄清真相之前就核准了事务所的变更申请,于2010年4月30日将其变更登记为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一。
其曾向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股东变更登记,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置之不理。
李玉认为,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所核准的股东变更登记事项是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侵犯了李玉的合法权益。
审理期间,李玉向法院申请对股权转让协议中“李玉”的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样本笔迹与检材签名笔迹非同一人书写。
该行政诉讼审理期间,高密康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诉讼案件只能缺席审理。
高密市市场监督局提交了行政答辩状,辩称:
一、本次变更登记是依法作出。
康成事务所本次变更登记涉及变更股东和股权转让,并提交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康成事务所提交的变更材料进行了审查,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对康成事务所的本次变更登记属依法登记。
二、本次登记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对该次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由康成事务所、李玉等负责。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系民事,股权转让行为系民事行为,应由转让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李玉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问题。
李玉在起诉状中称,曾向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本次变更登记,我局未予办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李玉未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仅到我局窗口咨询办理撤销登记事宜,我局窗口人员对办理撤销登记应提交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了答复,但李玉始终未向我局提交撤销变更登记材料。
四、关于本次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我局执法人员到省财政厅会计处调查取康成事务所备案材料时发现,该事务所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了包括李玉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注册会计师证复印件和盖有“高密康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在该汇总表中,李玉为康成事务所股东之一。因此,李玉应该知悉康成事务所本次变更登记,其股东身份也在2010年4月30日开始就应该已经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次行政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五、关于工商登记引发争议处理的最新规定: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规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李玉因工商登记引发争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高密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本案中所涉及的股东变更,第三人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也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股东变更的强制性规定。高密市工商局作为登记主管机关,为第三人变更股权登记尽到审查义务。
关于李玉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玉起诉超出起诉期限,故对该主张不予以采信。
高密市工商局经高密康成所申请对股行变更登记,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材料进行了审查。尽管其在登记过程中无过错,但经鉴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李玉签字非其本人所写,不能反映李玉本人的真实意思,故该变更登记结果错误。
2016年,高密市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将李玉变更为股东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
虽然赢得了司法机关的行政判决,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将李玉登记为股东的错误变更登记已被撤销,然而---时至今日,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信息依然未做撤销后的重新变更,李玉依然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股东。
而被省财政厅终止的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其工商登记状态依然显示“开业”,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21年被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案当事人李玉,目前除担任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之外,还同时担任高密正云会计事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和。
而同样持有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16.67%股权的另一位股东王,目前还在潍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9万元,持有18%的股权,同时还出资10万元设立高密市钧鸿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唯一出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同样持有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16.67%股权的另一位股东杨涛,社会阅历和范围更为广泛,目前还在、出资设立有三家以“东一”为字号的人工智能、电子科技的公司,其中出资214.2万元,持有东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最大股东的身份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于高密康成会计师事务所当前“有照无证”的局面,其所登记的5位股东之中,多名股东都存在在两个以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的非正常状态,面临“未专职执业”的清理之嫌。
法定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如此的“多才多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