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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天虹,逃不出的牢(上)-凯发游戏

审计云 /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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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名义股东代他人持有股份、挂名法定代表人,涉世未深的汤人贵,注定要为她不谙世故的挂名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0年12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公布了对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信息,省财政厅对昆明天虹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来早在2016年1月,因未达到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设立条件,且在60日整改期满后未提交整改方案,云南省财政厅依法撤回了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

    2016年1月被撤回执业许可,2020年12月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在此5年间未完成名称变更或工商注销?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昆明天虹股东之间多年来的积怨,使得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保持也难,注销也难。

    本期案例涉及到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179页至第186页,涉及到的民事纠纷法律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v5:保险票据企业纠纷卷》第994页至第1021页。

     

     法定代表人汤人贵

    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经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5位出资股东的情况如下:

    采用有限责任制的昆明天虹未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监事各一人,设立之时由尹湘汤担任执行董事,也是昆明天虹对外的法定代表人。

    据云南省财政厅的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8月,在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检换证工作中,昆明天虹因对云南汇能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换证核查材料,被云南省财政厅予以通报。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显示,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2月26日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很可能与上述提供不实审计报告有关。

    在此情况下,也可能是出于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声誉,2012年12月底,经股东会决议,昆明天虹的执行董事变更为汤人贵,从此开始她的法定代表人生涯。

    昆明天虹的5位股东之中,李秋雯与杨云俊系夫妻,合计持有68%的股份,为昆明天虹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卸任法定代表人的尹湘汤都已超过60岁,唯有出资最少、年龄最小的汤人贵最年轻,执业履历也最干净

    更为蹊跷的是,汤人贵是四川省内江市人,其他4名股东均为昆明市人,且都在昆明市内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1975年2月出生的汤人贵,拥有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2004年考取cpa后,在四川建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从事审计工作。

    执业六年之后,2010年8月昆明天虹设立时,汤人贵以发起股东的身份,将其执业资格由四川成都转入云南昆明,并在2年之后担任其主任会计师。

    实际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李秋雯杨云俊夫妇不当,其他两位年龄长、资格老的股东不当,偏偏让踏入昆明时间不长、不富有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经验的小姑娘担任法定代表人,昆明天虹的这盘棋局,怎么看都有点不合常理。

    事实上,汤人贵的确是一个挂名的主任会计师,她所持有的4万元出资额,也是由其他幕后人实际操盘。

    这个幕后人叶世驰,在汤人贵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同时,他担任昆明天虹的总经理。

    名义股东代他人持有股份、挂名法定代表人,涉世未深的汤人贵,注定要为她不谙世故的挂名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被架空的挂名股东  

    2015年4月29日,昆明天虹的股东阵营再次迎来大变。

    出资20万元、持有40%股权的李秋雯,将其股份转让给王帆4万元、谷连军4万元,同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帆

    空降两名新股东,并让其中一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李秋雯杨云俊夫妇腾挪控制昆明天虹的手段可见一斑,而昆明天虹的7位股东,貌似也自然分成4:3的两大对应阵营。

    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后的5月19日,王晓、尹湘汤、汤人贵三人向昆明天虹提出查阅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薄,以实现其股东知情权的书面请求,但均予拒绝

    5月25日,三人向昆明市真元公证处申请邮寄《查阅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行为保全。

    6月19日,三人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诉请判令昆明天虹向其三位股东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

    一旦走上法庭,也即意味着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从此拉开了昆明天虹你来我往的诉讼大幕

    昆明天虹辩称:三位股东仅是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其出资均已抽回,均不是公司真实股东,故无权查阅公司账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015年8月26日,五华区法院支持了汤人贵等三位股东的诉讼请求,作出民事判决: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十日内向汤人贵、尹湘汤、王晓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并可复制除会计账簿以外的可查阅文件,三位股东为实现其股东知情权而支出的1.5万元律师费由昆明天虹负担。

    诉讼双方对五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服,同时上诉至昆明市中院。

    2015年11月15日,昆明中院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五华区法院所作的一审民事判决,发回五华区法院重审

     

    被替换的主任会计师  

    关于昆明天虹2015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详细过程,被替换掉的汤人贵,在相关的公开司法文书中是这样描述的: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2015年4月28日,汤人贵经过股东会决议,向叶世驰等人要求交回公章以及证照,但是遭到拒绝。

    4月29日,叶世驰伙同李秋雯、王帆等人,伪造尹湘汤、王晓、汤人贵三人的签名以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向当时的五华区工商局递交虚假材料,变更了工商登记,将李秋雯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帆以及谷连军,同时将法定代表人由汤人贵变更为王帆。

    5月5日,汤人贵为收回公章以及证照进行登报后,才发现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被变更。

    在此紧急情况下,尹湘汤、王晓、汤人贵三位股东5月6日向区工商局经检大队书面举报,希望工商部门能核实并尽快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三人还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注协进行了举报

    5月14日,三人申请对4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的"汤人贵、王晓、尹湘汤"签名进行鉴定,天禹司法鉴定中心次日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股东会决议》上的"汤人贵、王晓、尹湘汤"签名非本人书写

    5月15日,三人正式向五华区工商局递交了的笔迹司法鉴定报告、2015年4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以及撤销该次工商登记的申请。

    2015年5月底经询问办案人员得知,叶世驰、王帆等人伪造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区工商局将尽快结案并撤销被骗取的登记。数周后,查办案件的负责人变更,此后的三个月内,股东三人多次催促,经检大队办案人员均告知“正在调查中”。

    到了2015年11月5日,五华区工商局对昆明天虹《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4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未经法定代表人(汤人贵)、股东(王晓、尹湘汤)同意,并冒用股东签字,伪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责令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在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昆明天虹既没有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缴纳8万元罚款。

    2016年3月2日,区工商局向五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法院准许。

    但因为2016年1月昆明天虹的执业许可被云南省财政厅撤回,因股东派系之争而引发的多轮诉讼,导致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8万元罚款也无人、无心、无力缴纳

     

    股东身份之谜  

    前文提到,汤人贵、王晓、尹湘汤三人所提起的股东知情权之诉,一审胜诉,但却被昆明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哪些事实没有认定清楚呢?这其中涉及到一份2015年3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

    2015年3月18日,昆明天虹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及王方签字同意、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

    一、原股东汤人贵将其在昆明天虹的全部股权4万元(8%),原价转让给王方;

    二、受让人王方须于2015年3月19日前,将4万元支付给出让人汤人贵;

    三、免去汤人贵原担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转让手续完毕汤人贵退出公司股东会,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四、同意注册会计师汤人贵将其执业关系由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转到云南省注协(代管)。

    但五华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未经法定代表人、股东(汤人贵、王晓、尹湘汤)同意,并冒用汤人贵、王晓、尹湘汤三位股东签字,伪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对该份《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双方各执一词

    五华区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认为,股东资格是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基础,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汤人贵的股东资格是否成立

    汤人贵系被告昆明天虹的原始股东,虽然2015年3月18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明确了汤人贵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方,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受让人王方已实际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即汤人贵的股权转让尚未实际履行,且至今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记载,汤人贵仍然是昆明天虹的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汤人贵具有被告天虹公司的股东资格,其享有股东知情权

    对于汤人贵主张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因昆明天虹并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法理,五华区法院审理后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天虹十日内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提供给汤人贵查阅;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汤人贵进行查阅、复制;承担汤人贵为实现股东的知情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驳回汤人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汤人贵股权被转让相类似的,还有王晓、尹湘汤的股权也“被转让”。

    时间还是2015年3月18日,王晓的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尹湘汤分别与叶世驰签订《协议书》,载明:1.王晓、尹湘汤不再担任昆明天虹事务所股东,已经收到股份6万元,让叶世驰另行尽快聘请股东,以代替二人的股东位置,再正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2.其二人承担的责权利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止。

    基于以上协议内容,昆明天虹主张王晓、尹湘汤二人持有的股份已于2015年3月18日发生转让,并已收到了股份转让款,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而五华区法院则从法律角度,推翻了昆明天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昆明天虹提交的2015年3月18日的《协议书》内容为“王晓、尹湘汤不再担任昆明天虹的股东,让叶世驰另行尽快聘请股东,以代替王晓、尹湘汤的位置,再正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些表述证明叶世驰并非股份转让的受让方,王晓、尹湘汤有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昆明天虹如认为二人的股份已经发生了转让,应当举证证明受让二人股份的受让方是谁,对此昆明天虹并未举证证明。王晓、尹湘汤二人虽然分别收到了昆明天虹支付的6万元,但昆明天虹并未主张其是代股份受让方支付,昆明天虹自身也无收购二人股权的意思表示,故二人虽然收到了昆明天虹支付的6万元,仍然不能证明其所持有的股份已经发生了转让

    事实上,昆明天虹在案件诉争之前均认可王晓、尹湘汤二人的股东身份,至今公司的登记记载及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二人均仍是公司股东。

    在2015年3月18日发生股份转让之后的4月25日,昆明天虹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仍然认可二人的股东身份,否则即无需冒用二人的签字,故王晓、尹湘汤仍然是昆明天虹的股东。

    在五华区法院分别针对汤人贵、王晓、尹湘汤三人的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之诉作出判决后,昆明天虹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

    昆明天虹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认定三人已将其股权退股和转让的事实,仅是片面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进行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关系,三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以其是否真实出资、是否退股、是否转让股权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工商登记进行认定。

    2016年12月30日,昆明中院审理后确认了汤人贵、王晓、尹湘汤三人的股东身份,二审判决只是改判了昆明天虹无需承担三人因实现股东知情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支持了一审判决中的其他判决结果。 

    限于篇幅,关于注册会计师汤人贵与昆明天虹的故事演绎,明天继续。

    作者
    • 审计云 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期专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状态及执业环境,一个有态度的注册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审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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