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虹,逃不出的牢(下)-凯发游戏
前文说到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变更背后的蹊跷故事,那么,接下来的汤人贵,该如何维护其作为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能否成功呢?
撤销虚假股东会决议
尽管因股东纠纷与昆明天虹的诉讼缠身,但因2016年1月云南省财政厅已撤回昆明天虹的执业许可,身为注册会计师的汤人贵、王晓、尹湘汤只能另谋栖身之所。
据云南省注协、云南省财政厅的公开信息,汤人贵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云南睿正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负责人;2018年2月转出后发起设立云南德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担任该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至今;
而王晓、尹湘汤因年龄已超70周岁,二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已注销。
尽管汤人贵、王晓、尹湘汤三人都不再是昆明天虹的注册会计师,但其工商登记信息记载的股东身份始终未变。
不是他们不想,而是变更不了。
被冒名替换法定代表人的汤人贵,其合法身份迟迟不能恢复,而通过两年诉讼赢得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三人,查阅事务所会计账薄的权利依然无法行使---代替汤人贵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王帆,以法定代表人自居,否认三人的股东身份,拒绝查账,并将财务凭证转移,查账至今无法执行。
2015年7月底,王帆伙同事务所出纳、总经理叶世驰等人将资产转移、银行存款取空、财务资料搬离办公室隐藏,汤人贵、王晓到派出所报案,却因时任法定代表人王帆担保说是其本人授权搬家而导致派出所不予立案。
王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期间,授意出纳搬空公司,转移公司资产,隐藏公司财务凭证,在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以各种名目支取公司款项超过50万元而无法解释。
被冒名提供虚假材料而应当撤销的变更登记,始终无法予以撤销恢复,致使汤人贵等股东无法向责任人追索。
为逃避强制执行,在转移昆明天虹资产后,王帆主动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其当初亲自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不成立,撤销2015年4月29日所作的工商变更登记。
王帆诉称:2015年4月25日,昆明天虹的叶世驰通知他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让他分别在叶世驰准备好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稿》、《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上签字,签字后叶世驰便在五华区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他登记为昆明天虹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帆认为,2015年4月25日《股东会决议》是在实际没有召开股东全体会议的情况下,叶世驰伪造三名股东的签名、伪造决议内容,全体股东对表决事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因汤人贵、尹湘汤、王晓三位股东未同意通过而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应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会系全体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本案所涉昆明天虹2015年4月2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其中"汤人贵、王晓、尹湘汤"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庭审中各方也确认并没有召开该次股东会,故该《股东会决议》不是全体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018年6月25日,五华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昆明天虹2015年4月2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昆明天虹十日内向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依据前述《股东会决议》所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
挂名者甩锅?幕后人隐名?
故事讲到现在,围绕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更换、甚至执业许可被撤回、多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昆明天虹的最大出资股东---李秋雯杨云俊夫妇,始终未出现,当然所有的诉讼庭审也未参加。
最多出资、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却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委派非注册会计师叶世驰担任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任由创办的会计师事务所乱成一团麻,却隐忍沉默,这---是不是有点极不寻常?
2019年1月3日,李秋雯、杨云俊夫妇,作为持有昆明天虹40%、28%的出资股东,分别将昆明天虹起诉至五华区法院,要求确认其二人不是昆明天虹的股东,依法判令昆明天虹五个工作日内向五华区工商局申请变更其二人的股东登记信息。
二人起诉称:昆明天虹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李秋雯持股40%、杨云俊持股28%并在工商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他们不知情、没有签过字、也没有出过资,其二人只是冒名股东。
昆明天虹的总经理叶世驰,以二人的名义出资,由二人作为名义股东,是昆明天虹真正的隐名股东。
昆明天虹公司章程、工商设立登记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叶世驰签署,他们二人从没有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应当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应依法认定他们不是昆明天虹的股东。
2013年李秋雯将其注册会计师资格转出昆明天虹(审计云注:经查询,转入昆明广源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已注销),已在叶世驰安排下将名下股权转让给注册会计师王方,股权转让资金由叶世驰安排支付。该转让事项并已在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于2014年4月4日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李秋雯股东变更的备案公告)
但直至2015年4月,因叶世驰与昆明天虹其他股东经济纠纷,方知该转让事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尽快解决名义股东身份问题,应叶世驰要求,李秋雯于2015年4月25日与叶世驰一起到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将所持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帆8%及谷连军8%,剩余股份24%按叶世驰计划将于下一步转让。此后,叶世驰与昆明天虹其他股东的经济纠纷愈演愈烈,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夫妻二人的合法权益。
五华区法院在审理李秋雯、杨云俊与昆明天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追加其他3位股东王晓、尹湘汤、汤人贵、及叶世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昆明天虹答辩称:1.原告二人为昆明天虹发起人、出资人,自公司成立起至今,多份法院生效判决均认定原告二人为公司股东;2.2014年4月2日,原告李秋雯与其他股东汤人贵、王晓一起在云南省财政厅接受股东变更训话,李秋雯亲自签名确认股权变更,杨云俊出差无法到现场;3.原告二人是昆明天虹发起人,也是出资人。昆明天虹成立时,工商登记是授权代办人员办理,其他发起人及出资人也是非本人签名,工商代办是普遍现象,这并不能证明原告不知情;4.原告二人声称是不知情的名义股东,但却一直代其所谓的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仅已知情,而且长期默许叶世驰违法操控公司。原告二人在昆明天虹经营良好时从未否认其身份,却在严重损害了昆明天虹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并致使事务所陷入僵局后又企图利用诉讼摆脱作为事务所股东的清算责任和义务。
第三人叶世驰陈述称:原告二人对自己被登记为昆明天虹股东的行为是完全知晓的;二人出资确实是叶世驰所出。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资格纠纷不能以是否实际出资来认定股东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必然能够否认其股东资格;确认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综合签署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出资证明书、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等综合予以考量。
原告二人虽并未实际签署公司章程、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其二人曾以股东身份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谈话,并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议及在《股东会决议》上以股东身份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事实。
第三人叶世驰虽然为昆明天虹的实际出资人,但其并不当然能够成为公司股东,从而直接否认李秋雯、杨云俊的股东资格。
2019年7月30日,五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分别驳回李秋雯、杨云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秋雯、杨云俊,既是夫妻,又都是注册会计师,尽管在昆明天虹执业许可被撤回后资格已转出(目前均已注销),但纠缠不清的民事责任,和有限公司责任义务,还是剪不断理还乱。
行政处罚撤了吧
昆明天虹的各股东,在执业许可被撤之后,事实上都已谋求他业,但身为股东身份的后续纠葛和系列诉讼,使得五华区工商局行政处罚的8万元罚款迟迟交不上---似乎也无人想交。
从2016年一直拖延到2019年,期间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1月3日,五华区法院对昆明天虹作出《限制消费令》,将汤人贵列入限高名单。
自2018年2月已担任云南德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汤人贵,受到这样的限高令,自然是影响很大,且被区工商局重新恢复为法定代表人之后,其也必须承担着昆明天虹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019年2月18日,汤人贵向五华区法院执行局递交执行异议书,至今未得到回复,她多次找到区工商局要求重新审核该案件的合法性无果。
3月11日,在昆明天虹多次要求下,才调取到该案卷宗,方知区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依据,由于违法行政处罚导致的不良后果仍然在继续。
4月2日(竟然是审计云公众号开通的日期,好巧),汤人贵以昆明天虹法人的名义,将五华区工商局起诉至区法院,请求确认其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昆明天虹诉称:
一、处罚行为不成立。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明知2015年4月29日的工商变更登记是依据虚假文件而作出,却仅向王帆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明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所有文书送达至王帆,致使昆明天虹毫不知情、未能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处罚对象错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属于叶世驰、王帆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在向工商局举报该违法行为时已经告知昆明天虹并未授权、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区工商局的处罚对象是完全错误的。
三、行政处罚要求昆明天虹“限期改正”是严重违法的,也是不合情理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骗取的工商登记进行撤销,而不是责令昆明天虹“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区工商局应当撤销而不撤销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是严重的不作为。同时,让一个故意篡夺公司控制权的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根本不具有可期待性,这样的处罚是毫不合理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的诉讼期间是违法的。汤人贵是经过昆明天虹任命的真正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至今未收到区工商局对公司有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的告知,也未接到对于昆明天虹有关行政处罚的任何文书送达。
同时,汤人贵在2018年12月恢复法定代表人登记身份之前,公章、营业执照因区工商局不作为、不撤销骗取的行政许可而被王帆等人控制,也无法公告作废重新申请,因此,汤人贵因非本人自身原因无法代表昆明天虹行使诉权。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已经为本院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所羁束,昆明天虹又提起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9月30日,五华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昆明天虹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的起诉。
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不了,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也无力更改,尽管此后的汤人贵以昆明天虹的名义,向昆明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9年7月4日),向昆明中院申诉---被驳回(2020年7月4日)。
昆明中院驳回昆明天虹的申诉再审申请,同时也指出五华区工商局认定的的事实客观存在,昆明天虹对此也予认可。因:
公司登记需以公司名义提出申请;
公司有义务健全证照管理、公章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审批等内部治理制度以防被冒名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发现虚假登记后通常难以查明具体责任人或查明成本过高;
公司内部有查明具体责任人并予追责的便利和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处罚对象为公司。
在自身管理不力的情况下,昆明天虹对他人以公司名义提出的形式上合法的虚假材料登记申请,应承担责任,五华区工商局处罚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昆明天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处罚决定要求公司限期改正,有《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作为法律依据,关于“限期改正”违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行为人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虚假登记,给公司造成的包括必须缴纳的罚款在内的损失,可由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追责。
一言以蔽之:公司管理失控,责任自己承担。
拒不配合的股东
2020年4月8日,无奈之下的汤人贵于将李秋雯、杨云俊起诉至五华区法院,她的诉讼请求闻所未闻:请求判令二人参加股东会,并就昆明天虹名称变更做出股东会决议;
2019年9月,云南省财政厅已向昆明天虹及其法定代表人汤人贵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唯有依法变更公司名称或者解散并清算注销才能解决“有照无证”的违法局面,面对无法变更登记、无法注销的两难境地,将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去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似乎也是个解决途径。
昆明天虹自2016年执业许可被撤回后已停业至今,各种问题陷入僵局,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依然需要股东会决议和股东的确认,两位名义上的大股东---李秋雯、杨云俊夫妇,拒不配合汤人贵的变更动议,拒绝承认自己股东身份,数年来不按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而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
李秋雯、杨云俊夫妇作为股东,在昆明天虹多次通知情况下拒绝参加股东会议,已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使昆明天虹及其法定代表人面临行政处罚,为避免昆明天虹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因此带来的各种不良影响,特请求法院依据《公司法》依法判决两股东立即履行股东义务、参加股东会并就公司名称变更做出股东会决议。
读起来带泪的诉状……
五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是否参加股东会属于自由处分权利事宜,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决策也属于内部治理事项,故昆明天虹起诉请求两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就公司名称变更做出股东会决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020年4月20日,五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昆明天虹的起诉。
案子结了,但结依然未解。
逃不出的牢
对汤人贵而言,2015年离开故乡四川内江,投身云南昆明,涉世未深的她,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今天的局面。
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其他股东---无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际出资股东---都无需面对法定代表人的进退两难,也无需承担被限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幕后的实际控制人更不需要为股东纠纷后的一地鸡毛买单。
2020年12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公布了对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信息,对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汤人贵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时至今日,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依然未做任何变更,存续状态为“开业”,法定代表人为汤人贵。
而离开昆明天虹之后,与另一合伙人创办的云南德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汤人贵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
同时担任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一家有限责任制,一家合伙制,汤人贵的身份,既尴尬,也很无奈。
解不开的结,逃不出的牢---
这些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故事,既是汤人贵的,其实,也是全体注册会计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