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故事|不配合法院的协助执行,后果很严重-凯发游戏
在服务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也因为各类执业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陷入司法诉讼之中,比如被他人直接起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类参与诉讼过程的事项,一般都非常重视,委托诉讼人或者律师出庭答辩应诉,即便是不参与庭审或者答辩,缺席判决时有些与自身无关的案件也能够免责。
权利(如参与庭审,答辩等)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否则会由此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期来关注一起事务所未配合异地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被顶格罚款100万元的案例,权做普法教育。
本案例涉及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535页至540页。
成立于2005年1月的,在2008年1为大连锦华控股有限公司由6000万追加至2亿元出具报告,2009年又为大连锦华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1更名为辽宁信德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再次更名为信德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至1.5亿元,再次出具验资报告。
2015年,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川禹羌有限责任公司3700万元借款纠纷,经(2015)绵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803万元及违约金,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北川)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有点绕,其实就是控股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为其担保的信德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因还款义务人未履行资金给付义务,2018年1,北川法院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北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霍兴林,刘晓红的财产(执行标的:3,827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
2018年1,北川法院向大连联合师事务所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辽宁信德控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所有相关资料。
为了追索案件执行线索,远在北川的法院向10年前出具验资报告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就这么回事。
联合会计师事务收到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始终未作出书面回复。2019年,北川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罚款100万元,限其3日内交纳。
真可谓祸从天降,面对100万元的巨额罚款,大连凯宇倍感冤屈,向中院申请执行复议,认为北川法院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撤销,大连凯宇的复议理由包括: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档案办法》的规定,审计档案的期限为10年。2008年1出具的验资报告,到2018年1北川县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时,已经超过10年。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义务继续保存或者提供相关审计档案;
二,大连凯宇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积极联系办案人员表示配合,积极查阅档案并聘请律师前往工商局调取相关档案,均未能找到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资料,并及时将经过和结果向办案法官说明。
大连凯宇已经积极协助执行,不能提供法院责令其提供的材料是基于客观原因,不属于拒绝协助的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大连凯宇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对其处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中院复核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之规定,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具有长期保管审计档案的义务,案涉两份验资报告分别至少应保存至2018年,2019年6月5日。北川法院为查找执行线索于2018年向大连凯宇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供上述两份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因此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协助执行的义务。
二,其行为是否构成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
大连凯宇对其应当保管的审计档案,以年限已久查询无果为由未按照北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提供,在北川法院要求其书面回复后至今仍未按要求回复,属于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
三,北川法院处以罚款100万元是否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之规定,北川法院以此对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罚款决定具备法律依据,但按照罚款金额上限100万予以处罚畸重,应予以纠正。综合考虑申请复议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可酌情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绵阳中院作出复议执行裁定,撤销北川县法院所作罚款决定,对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限在2019年前缴纳。
1,大连凯宇向北川县法院缴纳罚款30万元,该执行异议案件履行完毕。
20日后的2020年, 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大连一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也由原来的崔凯变更为另一位合伙人王炳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拒绝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延期履行)协助义务,有着明确的法律责任---很严重!
从大连凯宇的复议理由来看,10年前出具的两份验资报告,其份已超过档案保管期限,另一份还未到销毁期,提供不了两份材料,不能提供一份吗?
况且,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积极开展了查询事务所档案,到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档案,委派律师协助查找资料,也及时向办案人员如实反馈了查询过程和结果。
从大连凯宇的复议陈述来看,的确不存在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主观故意,但即便是罚款从100万降至30万元,作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警示并认识到:
1,第二份验资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0年,怎么就找不到了呢?
2,北川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大连凯宇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验资报告及所有相关资料,而直至最后缴纳30万元罚款,大连凯宇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回复北川法院。
找不到资料,也可以书面陈述所作的一系列积极配合的工作,求得司法机关谅解,或许也不至于顶格罚款的后果。
口述无凭,一纸书面回复,值30万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