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故事|同时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打官司的注册会计师-凯发游戏
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导致执业人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流动性频繁,员工离职、跳槽等问题频现,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看,离职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利益,这样的权利救济无可厚非。
但本期案例的主人公---一位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双资格的70后,在2013年至2014年短短两年间,先后辗转于三家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且都因劳动争议纠纷与三家事务所对簿公堂,三地法院同时开审,甚至闹到省高院,堪称“绝无仅有”。
本期案例涉及的民事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v2:劳动人事争议卷》第34页至71页。
审计云特别说明:公开的8份司法文书对案涉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均采用实名制,考虑到目前该注册会计师仍在深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正常执业,为保护当事人的执业权益,避免为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执业困扰,本文以张军(化名)代替。
张军,1974年10月出生,于1999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2005年6月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先后在湖南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邵阳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湖南弘信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1年9月之后到浙江省执业(其资产评估师资格目前仍注册在浙江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在深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始了本文述及的执业—离职—诉讼之旅。
2012年12月,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和浙江荣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专业人员不足,2011年9月共同在智联招聘网招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持有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双资格的张军前往应聘。
元鼎会计所希望正式聘用张军,但在审查时发现其注册会计师资格仍处于执业状态,而其资产评估师资格处于非执业状态。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其注册的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离职前,张军无法与元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荣成资产评估公司可以。经三方协商同意,先由荣成评估公司与张军签订劳动合同,然后通过借用的办法暂时到元鼎会计所从事审计辅助性工作,张军同时办理离职手续,待办妥深圳离职手续后再与元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资格转移,正式从事审计工作。
2011年“教师节”当天,张军与浙江荣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4500元,合同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该劳动合同第十条还约定“暂借元鼎工作,待注会资格确定后劳动关系转入该单位”。
审计云附注:浙江荣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同在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某室。双方于2006年12月签订的合租办公场地以及费用分摊协议中约定:“鉴于双方签约的专业人员存在同时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在执业资格,为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实际需要可相互借用专业人员从事各自业务。在借用期间,相关专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使用方支付”。
张军于2011年9月25日开始在元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每月工资均由元鼎事务所发放,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2年12月下旬,张军与元鼎会计所发生纠纷,经110接警处理,张军向会计所移交笔记本电脑、领取当月工资后办理离职手续。
2013年1月,张军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非法,元鼎事务所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未支付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等共计15.05万元。
2013年3月5日,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荣成评估公司支付给张军未休年假工资报酬620.69元,为其补缴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同时驳回张军的其他仲裁申请。
申请15万元损失,裁决620元,张军不服,诉至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请求确认元鼎会计师事务所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其两倍经济赔偿金、未休假工资、未支付提成工资、未就业损失等共计15.28万元。
案件审理中,张军对元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劳动合同第十条“暂借元鼎工作,待注会资格确定后劳动关系转入该单位”字迹提出异议,认为是元鼎会计所事后添加的。法院依法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字迹系后添加形成。
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与荣成资产评估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即在元鼎会计所工作,会计所也按每发放其4500元的合同工资。
虽然合同第十条的特别约定是事后添加,但张军在仲裁审理时并无异议,且在元鼎会计所长达一年半的工作期间内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其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是知晓的,因此荣成资产评估公司应为张军的用人单位,元鼎会计师事务所为张军的用工单位。
张军未提供荣成评估所及元鼎会计所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两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故要求元鼎会计所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军至今仍是深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仍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不存在所谓的失业状态,故对张军要求元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补缴社保、支付其未就业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5日,上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张军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20.69元,驳回张军的其他请求。
面对与仲裁结果一样的一审判决,张军当然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诉讼请求与一审无异,还是15.28万元。
2014年2月20日,杭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倍感冤屈的张军不依不饶,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10月,浙江高院将张军与元鼎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审。
关于双方的矛盾起点及110出警过程,司法文书是这样还原的:
2011年9月与容成评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军承诺三个月左右就可以办妥离职手续,会计所和评估所都以为借用是暂时的。2011年底元鼎会计所催促其办理转所手续时,张军以“深圳缴纳社保满一定年限后可以取得深圳户口”为由,提出缓一年再办转所手续,元鼎会计所认为这对个人来讲是件大事便表示同意。
2012年12月17日,元鼎会计所与张军讨论工作时再次催促其办理深圳离职手续,张军却明确表示不想办理离职手续,也不想在元鼎公司工作,并要求元鼎会计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元鼎会计所认为是张军自己提出离职,不应该获得经济补偿,且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向荣成评估公司提出,因此拒绝。
张军当即将工作电脑带走,被元鼎会计所制止后,张军报警。
2014年12月18日,浙江省高院经再审后,维持了杭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也就是支付其未休年休假(1天)的工资报酬620.69元。
2013名1月,大华浙江万邦分所
在2012年12月离开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后,张军在起诉元鼎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于2013年1月加入大华浙江万邦分所从事审计工作。
1月18日,其与大华浙江万邦分所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张军向万邦分所出具《关于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承诺书》,载明:因深圳注协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停止办理转所手续,故本人未能在入职后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所手续,承诺在该事项消除后将及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半月内办理)。
2013年7月3日,万邦分所向张军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认为张军的转所承诺已逾期三个半月,鉴于此情况及其试用期间工作表现,决定终止其劳动关系,要求张军接函后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
通知发出后的7月12日,双方《协议书》,确认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万邦分所一次性支付给张军6.18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应得的劳动报酬、提成工资、加班费、补贴、通讯费、年休假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工或非因工部分的报酬),双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7月19日,张军在领取了万邦分所支付的6.18万元劳动报酬后,办理交接手续离开大华万邦分所。
转身之后的张军,随即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大华万邦分所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张军不服,于2014年8月起诉至西湖区法院,请求确认万邦分所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在万邦分所的答辩意见中,还提到一个细节:2013年3月28日,张军擅自将工作中的客户信息和工作底稿在微博上发表,此行为严重违反分所的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过,万邦分所提交的微博发文截图证据,法院未予以确认。
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万邦分所于2013年7月3日以张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手续以及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为由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此行为系万邦分所单方所为;嗣后,双方7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据此足以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15日,西湖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军的诉讼请求(注意时间节点:三天之后的18日,浙江省高院就张军与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的再审案件作出判决)。
张军不服,12月29日上诉至杭州中院。2015年2月10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11月,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
2013年7月19日,张军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开大华万邦分所---人离开了,官司走起。
2013年11月25日,张军入职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审计工作,并于当日签订了期限三年(至2016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预发提成工资每月6,000元(项目收入的25%),第一年完成工作任务的保底年薪为13万元。
入职后,张军作为注册会计师,先后参与春风服装厂专项审计、建德市天赐贸易有限公司外汇收支审计、钦堂乡谢田村经济合作社上交款情况专项审计项目。
不到两个月,2014年1月21日,信安会计所向其发函,以“试用期间未能及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军提出质疑,明确提出会走法律途经维护权益。第二天,张军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领取19,767.50元后离职走人---当然,又起诉了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
张军首先向建德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4年8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不服,8月11日(注意时间节点:此时张军与大华万邦分所的劳动纠纷争议也同时起诉),张军向建德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确认信安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停工损失:张军认为已按时完成事务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信安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工作进度及遇到的困难,他个人没有过错,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非法;
2、支付克扣工资2,827.50元:工资结算时,事务所应支付其工资及提成工资22,250元,实际支付19,767.50元,克扣2,482.50元及代扣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45元。
既然张军锱铢必较,信安会计师事务所也当仁不让,针锋相对答辩驳斥:
一、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军在试用期间,没有能力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不具有从事注册会计师岗位的执业能力,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录用条件。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军的试用期至2014年1月24日期满,信安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1月21日,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二、没有克扣张军工资
2014年1月22日,张军已领取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预发提成工资6,000元及清算的提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4,250元,应发工资总额22,250元。
因该项收入均属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个税免征额(3,500元)部分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系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张军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827.50元是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并非克扣其工资。
而建德法院针对双方劳动纠纷的上述两个争议焦点,也进行了详实、完整的法理阐述:
一、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非法
双方系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给劳动关系双方进一步考察对方的机会,将劳动关系双方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自主就业选择权,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聘员工,劳动者可以在入职初期对用人单位有一个综合评估,综合衡量在该单位发展是否能让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实力,进一步明确自己是否需要在该单位工作;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入职者,促进在职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所有员工的综合素质、优化团队资源的结构,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发挥到最大。
案涉劳动合同中并未细化并量化张军的岗位和工作职责,合同约定“第一年乙方(张军)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能及时转移到甲方(会计师事务所),甲方确保乙方在完成各项审计评估工作任务后年薪不低于13万元,一年后乙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职业资格转入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评估公司,甲方在确定乙方在完成各项审计评估工作任务后年薪不低于15万元”。
根据该合同内容,张军以注册会计师身份入职信安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后所取得的报酬是远高于浙江省在岗职工同年度的工资收入。
一般情况下,作为执业多年的注册会计师,应该能独立的处理各种审计证据,并高效、专业的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出具审计的报告过程中能与业务单位顺利沟通,原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和沟通能力,满足用人单位专业审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信安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张军担任注册会计师,不同于一般的辅助性岗位必须依托于其他同事的工作安排才能进一步安排自己的工作内容,张军的岗位工作内容应该具有独立性,其在工作中应该自主决定工作的进度,自主决定如何与客户沟通,如何与同事协助,何时出具审计报告。
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和两份证人证言,能客观的证明曾先后将三个审计项目交给张军审计,而张军并未出具审计报告,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岗位需求,故认为张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二、是否克扣张军的工资2,827.50元
根据双方1月22日的结算,信安会计师事务所付给张军22,250元,实际支付了19,767.50元,代扣2014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为2,482.50元,但实际为张军代缴2014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数额为772.50元,尚有1,710元工资未支付给张军。
2015年1月7日,建德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张军尚未支付的工资1,710元,驳回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军不服,第三次上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确认信安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15,125元。
2015年8月18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计云短评
注册会计师离职不稀奇,三次转所的人也不是没有,但离开一家告一家,实属少见的行业案例。
在2013年至2015年针对三家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期间,张军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始终在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未转出---可能就是为了获得深圳市户口的个人需要吧。
审计云倍感不解的是:既然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深圳,为何不在深圳执业,一个湖南的70后双师,为何偏要跑到浙江省去执业?
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张军在浙江元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三个月,结果官司打了一年多,获赔620.69元;
2013年1月至7月,张军在大华浙江万邦分所执业半年,结果官司打了半年,两次败诉;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张军在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试用期不足2个月被辞退,结果官司打了近一年,获赔1,710元。
在与信安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审诉讼中,建德市春风服装厂的会计袁某出具书面《说明》并出庭作证,证实在审计过程中很多事宜无法与张军达成一致,工作上产生一些矛盾;信安会计师事务所同事胡某也在证言中陈述在工作中与张军沟通不畅,业务能力欠缺等。
在司法文书中,法官这样写到:可见,张军在工作方法及与人沟通的方式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信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试用期内表现不满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8份公开司法文书里,还有一个细节:
这些民事诉讼案件---从区法院、杭州中院到浙江省高院,张军都没有委托律师,亲自出庭。
不知道是想省律师费,还是想展现70后的韧劲。
打遍杭州的张军,现在的东家---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当心点,别被人家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