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公,敢与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凯发游戏
的职业属性是提供、鉴证等专业服务,而律师的职业属性则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者同属于以专业能力为委托方提供各自的专业服务,都是服务型专业中介机构。
在注册的各类法定业务中,有很多业务需要注册师和律师的协同配合,或者相互利用对方的专业报告,因委托目的和专业性质不同,彼此间少有纠纷产生,更谈不上为此而打起官司。
凡事总有例外,审计云收集的注册业近1.5万例诉讼故事中,与律师事务所直接对簿公堂的案例,还真的有,虽然不多。
本期来关注一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某案件的,在案件完成后因业务分配产生分歧,律师事务所以专业之长起诉会计师事务所,不过结果嘛……
本期案例涉及到的民事判决书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v4:纠纷》第1979页至1984页。
天香南方玻璃钢有限公司(南玻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注册地位于市武进区,主要经营玻璃钢制品、气体净化塔、净水器、环保设备、机械零部件加工,及纺织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销售。
2015年,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根据南玻公司的申请,裁定南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武进区法院决定由常州有限公司、律邦律师事务所为破产人,并指定会计所负责人徐绪成为组长。
管理人选定后,管理人随即进驻南玻公司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接管了南玻公司的财产、印章和、文书等资料,对其财产及债务进行了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刊登公告招募重整人、确定重整投资人、制作管理人工作报告和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8月提交南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
2015年11月,武进区法院裁定批准了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了南玻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并确定管理人报酬为128万元,上述款项已划入管理人账户。
就管理人报酬的分配比例问题,律邦律师事务所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歧,无法协商解决。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南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出勤情况及完成的工作量,其应分得其中55%的报酬计70.40万元,律邦律师事务所则应分得45%的报酬计57.6万元,遂在开具后将管理人报酬中的70万元于2017年1月转账至其单位账户,余款58万元则留在管理人账户中。
对此分配方案,律邦律师事务所不予认可,要求平均分配管理人报酬。
经协商无果,2017年8月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将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起诉至武进区法院,要求判令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平均分配破产管理人及其利息。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在南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出勤的情况和完成的工作量来分配管理人报酬,并答辩称:
我单位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我单位就为常州市中院审理的相关企业破产案件从事过审计业务,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被列入市中法院第一批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先后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过多个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在管理人报酬的分配上,都是考虑到担任组长的一方责任相对要大一些,报酬就适当多一些,担任组长的一方有按60%获取报酬的,也有按55%获取报酬的。
开展南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期间,我单位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有4名,基本每天都到现场,而律邦律师事务所基本每天仅1名律师到现场,另外2名律师轮换到现场,此为出勤情况;
就实际工作情况,南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不仅要理清南玻公司的和债权债务,还要清理15户承包户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整个清算重整过程中,作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对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也担负着更多的责任,绝大部分工作都是我单位完成的,包括接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职工债权、对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投资人公告、确定重整投资人、制作管理人工作报告和重整计划(草案)等,只有少量工作由律所参与其中。
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128万元,管理人负责人按照之前的报酬分配比例55%:45%来分配管理人报酬,也通知了律邦律师事务所来领取相应的报酬,律所至今未予领取,相应的报酬仍在管理人账户。
武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双方系经常州中院指定、本院依法决定担任的南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管理人,其会计所负责人为组长。双方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共同合作,完成了破产重整程序一系列工作。
就128万元管理人报酬在双方间如何分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院认为应根据双方在该案担的工作量多少、大小以及责任大小等进行考量并分配。
综合考虑在南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工作量相对较大,且其单位负责人为组长,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大等因素,在本案中以恒信会计所分得70万元、律邦律所分得58万元为宜。
经调解无效,武进区法院于2018年作出民事判决:
常州市天香南方玻璃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报酬128万元的分配,由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分得其中的58万元,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得其中的70万元。
律邦律所不服,于2018年4月上诉至常州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律邦所一审的全部诉请。
律邦所的上诉理由包括:
一、一审判决认定。
1.律邦所与恒信所合作处理破产案件,各自专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不能简单以工作量衡量各自作用,且行业惯例即为管理人报酬均分,这也与双方此前合作破产案件报酬分配模式一致。
2.担任组长职务并不意味着承担的责任、更大,且恒信所存在众多失职或滥用组长身份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给破产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较大难度。
3.律邦所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在政府多次提议后,律邦所更是全面负责工作,做好法律释明,排除不良干扰,最终使得该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双方此前合作报酬凯发游戏的支付方式系恒信所将送至律邦所,然后开票结算做帐。恒信所此次私自扣留律邦所报酬,不予支付,造成律邦所利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律邦所与恒信所系合伙,内部报酬无约定,故应依法定。各方技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双方共同对案件结果负责,对外承担,故报酬均分较合理。
2.一审法院无视律邦所因报酬被扣留产生的利息损失。
3.按照破产法规定,一审法院仅有权决定管理人报酬,无权决定内部分配比例,应由常州市中院在指定时决定,现常州市中院未作决定,双方亦无特殊约定,故应各半均分。
恒信会计所辩称: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南玻公司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勤勉程度、实际贡献大小、工作量及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分配管理人报酬,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将45%的管理人报酬分配给律邦所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就此,常州中院认为:
在双方就管理人报酬分配并无约定的情形下,恒信会计所负责人系南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破产管理人组长,综合考虑恒信会计所、律邦所在该案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恒信会计所确定其与律邦所就管理人报酬的分配比例为55%:45%,合乎法理、情理。
虽然律邦所上诉称恒信所在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时存在诸多违背忠实、勤勉义务之行为,且行业内就管理人报酬之分配已形成惯例(即各半均分),但律邦所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本院不予认可。
至于律邦所主张的逾期支付报酬的利息损失部分,在当事人双方就报酬支付存有争议并经法院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迟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产生迟延债务的责任问题,故对律邦所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亦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8年,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方按55%:45%的比例进行分配,对方希望平均分配,就128万元的管理人报酬而言,律邦律师所两级诉讼的“期望偏差”,也就是5%,即5.4万元,说起来不算“重大分歧”。
一审案件诉讼费5,15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二审诉讼费10,300元由败诉方律所承担,合起来诉讼费又花掉12,875元,还不包括参与案件的两名诉讼律师(当然是本所律师)的费用。
为求法理和公平,这官司打的很正当;
为求合作和利益,这官司打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