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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云 /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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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粗心大意,20万元承兑汇票在到期前忘记去银行承兑,付款银行拒绝兑付,会计师事务所该怎么办?

    的各类业务,委托方大多都是通过转款方式予以预付或支付,小额、零星收入可能会采用收款方式直接收取。

    从事务所业务款项的角度而言,现金收款方式因为可能存在未及时缴存、被挪用或截留、或者被业务人员恶意克扣等回收,应该尽可能地限定现金收款的范围和人员权限,更多采取银行公户转款方式收取业务款项。

    随着结算工具多元化、网络支付普及,在传统现金、银行收款方式之外,亦不乏、、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等其他收款途径。

    如果业务(或)人员对于新型结算方式的相关不熟悉,也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款项回收风险,甚至经营。

    本期关注的纠纷案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粗心大意,20万元承兑汇票在到期前忘记去银行承兑,付款银行拒绝兑付,会计师事务所该怎么办呢?

    本期案例涉及到的民事判决书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v5:金融企业纠纷》第199页。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委托方以方式,支付业务20万元。

    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均为农村(无锡农商行),到期日分别为2015年(5万元)、22日(10万元)、23日(5万元)。

    中证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这三张经多次合法的承兑汇票之后,竟然大意到遗忘了,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往银行办理托收付款手续。

    嗣后,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持票请求无锡农商行付款,因超过2年期限,遭无锡农商行拒付

    无奈之下,2017年9月,中证会计师事务所将无锡农商行起诉至滨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农商行支付20万元。

    该类案件,因票据行为引起,案件类型被定义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无锡农商行法庭答辩称:确有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0万元未予支付,要求法院至银行验票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持上述汇票原件至无锡农商行验票,确认票据真实。

    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涉案票据真实有效,根据票据的情况可以确认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中证会计师事务所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虽丧失票据权利,但依法享有相应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017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滨湖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付票据利益20万元。

     

    该案例的案由并不复杂,中证会计师事务所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票据到期后无法兑付,无锡农商行作为票据付款行并无主观过错,在经过法院“验票”确认票据真实性之后,再履行付款义务也是降低金融机构自身的兑付风险,于情于法都说的通

    上,该类业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更为普遍,票据二年有效期内,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利益请求权(如可以继续背书对外支付,将票据质押取得,或者于到期日之前要求付款行承兑),这也是会计“”的法定内涵。

    在票据到期日后,票据利益请求权尽管不受法律保护,但票据对应的民事权利---也就是收取票面金额的法定权利---并不受票据到期而丧失,由此衍生出另外一种票据利益返还权利,也就是“”核算的内容。

    这也正是会计制度中规定:持有的票据到期后未兑付的,应将“应收票据”科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的制度基础。

    不过,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兑付,提前拿到应该收取的业务款项,岂不少了打官司的麻烦,还可以省掉诉讼费吗?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江苏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计云

    作者
    • 审计云 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期专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状态及执业环境,一个有态度的注册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审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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