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故事|被“遗忘”的股东(上)-凯发游戏
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期,因当时经济发展状况、行业恢复重建时间尚短、执业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等多种原因,大部分会(审)计师事务所在脱钩之后,大都改制为有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基本上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合伙制在当时尚未普及。
由事业编制人员,一夜之间成为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很多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未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也不具有相应的公司制中介机构管理经验,为后期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风险隐患,比如资格挂靠、挂名法定代表人。
《cpa诉讼故事》关于股东的纠纷,前期已经关注过不少典型案例,案涉注册会计师的不同遭遇,演绎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历史情节。
本期案例也是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与股东之间的诉讼故事,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之后的近20年间,从未参加过历次股东会,其原始股权被不断稀释,最终演变为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长达四年、20 次法庭对决,直至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强制清算环节,双方的矛盾纠纷依然未解。
本期案例涉及到的民事判决书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v5:保险票据企业纠纷》第369页至417页、《案例汇编---2020cv2:劳动人事争议》第1276页至1282页、及《案例汇编2021》第11页至21页。
01:发起股东
千禧年的第一天---2000年1月1日,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6名发起股东共同出资56万元发起设立。
时年34岁的于惠英,是6名发起股东之一,她出资9.3万元,股权比例为16.61%。
至审计云编辑此文时,于惠英的出资数额依然未变,常州中南的股东还是6个,只是成立以后的20年间,其他股东多次发生股权转让(新进入或退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也由最初的56万元经过三次变更,最终增加至目前的101万元。
除股东进进出出、注册资本追加变更,20年期间还有章程修订、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这些都需要召开股东会,按照事务所章程来进行讨论和决议。
出资9.3万元的于惠英,竟然没有参加过一次股东会。
02:被遗忘的股东
包括于惠英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名确认的《章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设执行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梳理公开的司法文书发现,自2000年1月成立至2019年2月期间,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共召开过8次股东会,并分别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1)2004年9月12日股东会,决议通过注册资本由56万元增加至65.1万元,新股东进入,受让原股东部分股权并认购新增的9.1万元股份,增资后于惠英的持股比例由16.61%稀释为14.28%;
(2)2008年1月20日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增股东3名,并进行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
(3)2008年4月9日股东会,决定通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并形成公司章程修正案;
(4)2012年3月26日股东会,决议通过注册资本由65.1万元增加至100万元,同时修订并表决了公司章程。新增资本34.9万元由刘金祥全部认缴,于惠英的出资比例再次被稀释至9.3%;
(5)2017年10月16日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刘金祥持有股份增加至61.498%,成为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控股股东;
(6)2018年9月1日股东会,决议通过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至101万元,新增资本由新股东认缴。增资后于惠英的持股比例第三次被稀释为9.208%;
(7)2018年9月21日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后述);
(8)2018年12月11日股东会,决议股东股权转让,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18年间八次股东会,于惠英竟然一次都没有参加,当然她的缺席并不影响历次股东会决议的最终通过,毕竟于惠英最初的股权比例也才16.61%(稀释以后更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83.39%,超过《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2/3的重大事项决策比例。
之所以长期被股东会“遗忘”的于惠英,一定是有原因的。
03:事务所解散
根据江苏省注协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注销朱艳等190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苏会协[2018]33号)显示,190名注销注册会计师名单中,就包括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吴伟健。
同日发布的另一份公告显示,在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度检查中,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沈其鹄、鲍巧云、纪富银)因“人事档案未由所在事务所托管,或社保关系不在所在事务所”而被暂缓通过。
挂名股东年检未通过,注册会计师被注销资格,股东长期不参加股东会……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奇幻”之事特别多。
被暂缓通过的3名注册会计师,都是当时常州中南的股东。
年检未通过的原因很官方,其实就是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并且还是挂名股东。
2018年7月30日,因不符合持续保持执业许可条件,江苏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下达对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责令常州中南60日内就上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的9月12日,常州中南股东、被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吴伟健通过短信向于惠英发送一份加盖事务所印章的情况说明,明确未通过年检的三位老注册会计师已经同意转让股权,并已找到一位满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加入股东队伍,请于惠英在一周内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退股事宜。
于惠英回复:
请你们拿出股权转让方案和补发少给我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分红等一切我该有的权益及今后怎么安排我。
9月21日,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
10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销公告》:“自注销之日起,该所不得营业。”
04:股东知情权
2014年9月,于惠英曾向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发函,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会计账簿。
同年10月8日,事务所回复称:“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不能复印和摄像,查阅地点在公司财务室,时间为21日—23日下午2点至5点”。
2017年9月,于惠英再次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函,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至2016年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并要求携带1-2名财务人员进行查阅。
常州中南自然不能拒绝股东行使法定权利,同意她查阅会计账簿,但为了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允许影印复制会计账簿等其他资料,也不允许无关的财务人员查阅复制账簿。
为此,双方产生纠纷,于惠英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室一台电脑搬走,并留下一份纸条:
多次找领导无答案,先把电脑保管起来,等领导来解决。
一年之后,前文所述的第7次股东会召开(2018年9月21日),9月27日,积怨已久、长期被股东会“遗忘”的于惠英最终拿起法律武器,将常州中南第一次告上法庭,向常州市鼓楼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向她提供200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她和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查阅并复制;
2、提供200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她和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查阅。
这样的诉讼注定是会胜诉的,因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章程约定了不设董事会,亦未明确设立监事会,故于惠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另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可以有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人员辅助进行。于惠英要求委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看,于法有据,结合需查阅的工作量等因素分析,法院酌定于惠英可委托两名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018年10月30日,鼓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于惠英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十五日内提供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以供其及委托的2名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并复制,提供相应期间内的会计账簿以供其查阅。
官司胜诉了,关系破裂了。
从此以后,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与于惠英长达多年的诉讼漩涡,疲于应诉。
05:据理力争
尽管鼓楼区法院支持了于惠英的股东知情权之诉,但胜诉的于惠英、败诉的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服一审判决,共同上诉至常州中院。
于惠英上诉称,从2000年投资入股至今没有分到任何红利,作为股东有权了解公司18年的经营状况。本人不是财务专业人员,必须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来审计。一审法院给出的中介机构人员2人、15个工作日不可能完成18年的财务审计,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知情权难以实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账簿供其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的数量及时间应由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量来确定。
常州中南则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对事实部分没有查清。于惠英已经查阅了大部分的会计账簿,对已查阅部分依法不应当重复查阅。2017年11月,于惠英复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报表,2018年7月,于惠英到财务室查阅会计账簿,并于7月9日私自将财务人员工作电脑带走,她才停止查阅会计账簿。
二、于惠英私自带走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工作电脑,将会影响查阅工作的顺利进行。于惠英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不符合财政部89号令规定的股东条件,又不同意转让股权,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停业并进行清算,工作人员也暂停工作。她私自带走的电脑中记录了很多与财务档案相关的资料,她要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顺利完成查阅,必须借助该电脑中记载的财务档案资料,并请求二审法院要求于惠英归还电脑。
针对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常州中院认为:
1、于惠英是否存在重复查阅
常州中南辩称于惠英已查阅了2015年之前的财务资料,但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庭审陈述,常州中南安排于惠英查阅的时间仅为9个小时,且不允许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参与,不管从查阅的时间还是人员配合,于惠英无法全面充分的查阅,故不存在于惠英重复查阅的情形。
另外常州中南主张于惠英归还电脑,因案涉双方均未有该诉请,二审法院不予理涉。
2、查阅的时间及人员是否存在不足
确定查阅的时间及配合人员,应当兼顾股东知情权的及时实现和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干扰,一审法院的判令兼顾了双方利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两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2019年1月15日,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终审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向于惠英提交了2000年至2018年的会计凭证、1999年9月至2018年9月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及修正案、2017年和2018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2019年4月21日,于惠英再次向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发函,要求查阅2018年10月26日之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因查阅资料的不完整,于惠英如法炮制,再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
(1)自1999年起的公司历次《章程》、《章程修正案》;
(2)自2000年起全部《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企业管理制度;
(3)2018年10月26日之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附注等)、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全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纪要;
(4)2018年10月26日之后的全部会计账簿(全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其他辅助性账簿,全部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全部纳税申报表原件);
(5)开具介绍信,以供其查阅、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内档(庭审期间撤回该项诉请)。
火力全开,长期积聚的股东矛盾彻底被激化。
鼓楼区法院再度审理后认为:
1、于惠英作为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复制上述文件的权利。
2、尽管已于2019年7月底查询公司内档,但常州中南向股东提供公司章程系其法定义务,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仍应提供相应的公司章程供于惠英查阅、复制。
3、前次生效判决已判令,常州中南已提供的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供,于惠英相应的诉请不予支持。
4、对于《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企业管理制度并不属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且于惠英也未明确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述资料而拒绝提供;
5、于惠英未举证证明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故其要求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6、关于于惠英要求法院调查的材料,部分与股东知情权无关,部分应当(或已经)通过股东知情权案件知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内容,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法律规定的必备资料,以供于惠英在5个工作日内查阅,驳回于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惠英不服,于2020年1月8日上诉至常州中院,3月30日常州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股东知情权之诉终是落定,而另一个诉讼战场也同步打响。
这一次,于惠英针对的是那些她未参会所形成的历次股东会决议,法律上称之为“公司决议纠纷”。
她的胜算如何?常州中南能否走出这无休止的诉讼车轮战?
限于篇幅,下期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