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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怪现状之九:雨露均沾?-凯发游戏

水哥 /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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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聊一聊“受益原则”。可能很多人对这个原则印象并不深刻,在土增税的政策中存在感也不强,但却是“润物细无声”般的存在。在土增税分期、分业态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的共同分摊,这个原则就是用于确定分摊对象。一般来说,“原则”这个东西,只可意会、难以言传,更无法穷举其适用场景。但正是由于难以言传,也没有任何文件对其进行阐述,所以在清算过程中,往往依赖主观判断,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本文努力对“受益原则”探索客观的标准,供读者借鉴。  

     ○ 受益原则就是雨露均沾? 

    经常会听到一种观点,受益对象,一个中很难说有什么成本不是普遍受益的。比如你获得了,自然就可以进行地下的开发,所以地下就是受益对象;别墅的建设,提高了小区的档次,普通住宅也因此受益;绿化、景观提升了观赏性,你开车经过绿化、景观前往地下车位,所以车位也是受益对象,等等。这些观点貌似有道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总是密切联系的嘛,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你敢说不对?亚马逊河流热带雨林的一只蝴蝶煽动翅膀都能引发的一场飓风,你能说啥不是受益对象?哇,说得好有道理哦,我竟然无言以对。但总觉得味道怪怪的,却又让人很难辩驳,所以结果往往就是姚晨说了算。为啥?嘴大呀!

    雨露均沾倒也简单了,吃大锅饭,人人有份,符合共同富裕的背景。但问题是很多成本明显和部分业态没有啊,比如玻璃幕墙,一片也没有放在车位上,怎么车位就要共同分摊呢?共同富裕也要讲多劳多得吧?

    那么,应该以什么样的客观标准来分辨是不是受益对象呢?说实话,挺难的,有些也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只能说怎么处理更加合理。

     ○ 共同成本是前提

    受益原则如果就是雨露均沾,那就不是一个处理的原则了,直接规定所有的成本按均摊就好了,为啥还要区分一个是否受益呢?所以受益原则还是强调本对象直接密切相关,而不是有一丁点剪不断理还乱的藕断丝连就算受益。

    又要说到土地成本到底是否应该分摊到地下车位了(参考阅读《车位土地拉郎配——土地清算怪现状之二》)。有人认为,虽然地下没有土地出让金(本文不考虑地下有出让金或者地下计容的情况),但是取得了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就自然获取了地下的使用权,因此地下车位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受益对象。这话听上去无懈可击,逻辑是对的,但结论是错的。一叶障目,这是常见的政策理解问题。

    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发企业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应按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同一项目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这两个文件明确了:1、只有共同成本,才要分摊;2、受益原则是用于分摊共同成本费用的。如果觉得还不过瘾,咱们再来看核算的规定:《企业产品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明确:直接成本应直接归集至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现在够清楚了吧?直接成本应该直接归集,受益原则是对于共同成本使用的分摊原则;不是共同成本,就不存在分摊,自然就没有受益原则的运用了。所以土地出让金对于不计容的车位来说,就不是共同成本,就不应该分摊给车位。不是共同成本,去考虑受益问题,显然是跑偏了。

    施工界面是重要标准

    有人说了,共同成本是前提,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其他很多还是很难区分。水哥以为,受益原则是一个“付出才有回报”的逻辑,要求支付的代价和对应的项目、业态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这个成本是直接用于这个业态的。这样就能对应一个简单明了的标准:施工界面。也就是说,施工界面能覆盖到哪里,就是对应的业态的共同成本。比如玻璃幕墙,是覆盖了办公楼和自持商业的,那么就是这两类产品的共同成本;比如外墙干挂石材,覆盖了普非普宅的,就是这两类业态的共同成本。这样就得出一个简单、直接的判断标准:施工界面决定受益对象。

    ○“因果关系”是必要判断

    又有人说了,仅仅按施工界面切分也不合适吧?地下的成本总应该要分摊到地上吧?对的,这个很容易理解,地基等地下的建安费用,无疑是为地上建筑发生的,即使没有地下业态,地下这些成本还是要发生的,所以不能仅根据施工界面认为地下的只在地下分摊。相反,地上的建本并不是为地下发生的,如果没有地下业态,地上的成本还是一分不少地发生。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标准:因为谁发生的成本就应该谁买单。但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何分辨“因为谁发生”?“因为谁发生”有时候也不容易分辨,但是“不是因为谁发生”就比较容易分辨了。因此方法论也就呼之欲出了:如果没有某业态,也要发生同等成本的,就和这个业态无关。这其实是一个“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有什么开发产品,才增加的成本,这个开发产品就是受益对象。

    但这个“因果”不是因为有了什么成本,谁因而受益了,这是一个扯不清的问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带到沟里了。

    这样很多受益对象就相对明确了,比如燃气、供水、有线电视等费用,虽然施工界面有地下,但是显然是为地上住宅发生的,没有地下车位等业态,也要发生同等的成本,所以就不应该分摊到地下车位。

    这里还要厘清一个概念,为车位发生的成本和为行车发生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比如地面的车行道路,是为行车发生的,只要业主有车,只要小区允许车辆通行,就要发生,和车位没有关系。这就是水哥前面说的“如果没有某业态,也要发生同等成本的,就和这个业态无关”。相反,地下车库内的行车道的成本,是专为地下车位发生的,不应分摊到地上业态。

     

    综上,水哥以为按照“受益原则”进行成本的分摊,应以共同成本为前提,结合施工界面和“因果关系”来判断是否是受益对象。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因为谁而发生”,而不是“因为谁而受益”。

    回过头来再看,其实施工界面和“因果关系”也可以用于判断直接成本还是共同成本的,您觉得呢?

    水哥税阁

    作者
    • 水哥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某大型房企首席税务官;有十余年税务局工作经历,有税政、征管、稽查多个岗位经历,曾任某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专长房地产领域税收。微信公众号: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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