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可否公用?-凯发游戏
对于处在诸多已经“限号”城市的企业来说,“能买车”变成了一件比奖都困难的事情。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日常运营少不了迎来送往,没车的日子的确不太“风光”。
从汽车公司租车,价格太高,万一出现事故还要承担一定的,不太合适。干脆就租员工的车吧,办理公务时自己的车自己开,每月公司报销一定金额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钱也不多,大家都合适,两全其美,合适!
真的合适吗?其中存在哪些税务?
一、无租赁支付个人车辆支出的税务问题
《务局关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有租赁合同支付个人车辆支出的税务问题
《关于明确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向个人支付车辆租赁费的税务问题
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个人取得,属于“”中的有形动产租赁;取得的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所得。
(一)个人取得租赁收入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取得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
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向个人支付租金的问题
2016年,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第二条规定:个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无需申请地税机关出具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意见,可直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个人可以到全市任一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的纳税服务厅(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办理和缴纳税款。
四、结论
1、私车可以公用,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且出租方需向承租方支付租金。
2、满足条件1的前提下,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可正常报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不能报销,如果报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个人取得租金收入后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17年前月租金收入额不超过3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
4、企业向个人支付租金时,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