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如何定价?-凯发游戏
提起“”,大家立马就有“谈虎色变”之态。这或许也是在每年汇算清缴时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及关联交易事项给“震慑”了。都担心哪天被税务机关找上门,让企业解释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真可能是“越描越黑”!
非怎么都好,无论定价多少,就三个字——我愿意!只要有客户购买,就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但对于关联方,显然没那么简单。高了不成,低了也麻烦。非得要找一个平衡点,这可咋办?
一、定价不合理是否会被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注意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是“实际税负”而非“名义税负”。“名义税负”为25%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为0或负数的情况下,其“实际税负”为0。“名义税负”为15%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且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其“实际税负”肯定会大于0。
另外,在当前我们的税收征管体制下,关联双方若不在同一地区,尤其是不在同一省级区内的,即便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仍然存在被要求转让定价调整的可能。个中原因,你懂的……
二、如何定价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加成法、交易净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对于不同定价方法的介绍,在上述文件中均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
(二)规定
1、货物销售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属于应征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
2、服务、无形和不动产销售额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三、思考的问题
问题一:同一笔关联交易,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确定价格还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确定价格?尤其是按成本加成确定价格的方式下,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明显有很大差异。怎么办?老办法:自己拿主意吧……
问题二:在增值税政策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价时,销售货物的成本利润率有章可循,那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究竟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