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是福利?-凯发游戏
每年七八月都是各个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旺季,消遣放松之余,丰富了员工的集体生活,提高了团队凝聚力。员工高兴,老板开心,皆大欢喜。旅游归来,唯独财务人员拿着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费发票却开始犯难了,这到底属于啥支出呢?
一、属于工资所得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答: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二、属于福利支出的规定
《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第四部分第四条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并未包括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如果这项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的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支付的旅游费用于生产经营,比如公务考察时,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即旅游服务支出用于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三、福利支出的个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四、结论
1、纳税人组织员工游玩的旅游支出,无论是否计入“福利费”,按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一般纳税人组织员工游玩的旅游支出,如果按71号文计入“福利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就不可抵扣。
3、一般纳税人组织员工游玩的旅游支出,如果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结合上述11号文和65号文的文件精神,可不计入“福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晕!到底计入福利费还是不计入福利费?自己拿主意吧。不过,如果提前筹划,合理安排,确实有好方法规避风险。什么方法呢?文件都已经明确了,聪明的你看出来了吗(只可意会,不可言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