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招待?-凯发游戏
做生意,迎来送往,请客送礼乃家常便饭。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无论是否情愿,事情终归还是要做的,无非也就图个生意兴隆,财源广进。老板的心意大家心知肚明,偏偏财务部门看着各位领导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拿着送过来的发票犯起了难。尽管不同票据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扩大公司收入,可到底哪些属于招待支出,哪些属于业务宣传支出呢?尤其是当发票内容属于礼品性质的支出时,这种判断有时更会让人抓狂。
一、招待费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注:该文件已废止,但有关解释非常有参考价值)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以下简称“847号文”)第一条规定: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百度百科解释如下: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三、礼品支出的界定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对于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未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开政策。我们暂且以上面的文件作为依据进行分析。
(一)送礼是招待费支出吗?按照159号文的规定,招待费中没有送礼这一项。那就不应计入招待费。
但按847号文的规定,如果礼品是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处理。
(二)送礼是广告支出吗?按照84号文的规定,显然不满足广告费的要求。
(三)送礼是业务宣传支出吗?按照84号文的规定,业务宣传费是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礼品支出是否满足这个要求呢?按847号文的规定,如果礼品是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赠送的礼品是以宣传推广为目的?
再看百度百科解释,如果礼品上印有企业标志,那该礼品支出就可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没有,就不是业务宣传费支出。
四、实务中的困惑
(一)公司为留住为公司创造价值比较高的老客户,希望老客户能和公司合作更多的业务,特意购置一批高档礼品送给客户的特定联系人,在礼品上均贴上公司logo并附公司最新产品手册,拍照后将照片与购置礼品的发票作为记账附件。
该业务既可能满足847号文的招待费界定(如果特定联系人自己收取礼品并自己使用),也可能满足847号文业务宣传费(如果特定联系人收取礼品后上交公司)和百度百科关于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那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呢(关键是送礼的企业根本无法判断收礼的联系人最终是将礼品自用还是上交了其所在的公司)?
(二)公司为客户购置的礼品没有企业标志,但确实是以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按照847号文的规定计入业务宣传费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招待费做纳税调整?
你要问我的话,那我只能悄悄的告诉你,这事只有稽查贵司的稽查员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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