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是否适用股权激励税收优惠(二)?-凯发游戏
四、持股平台行权,公司能否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实行计划有关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股权激励(注:仅限于使用本公司的进行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款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上计算确认的,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处理上,也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果被激励对象是员工本人,员工在行权时,公司可以根据员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其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持股平台代表被激励员权,公司是否还能够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并在税前扣除呢?文件没有规定。但在实务中,已经有企业使用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在行权当年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最终却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整的案例发生了!
五、持股平台取得股息,员工可否享受减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当被激励对象以个人名义作为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股东时,持股期超过1年,其从上市或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激励对象是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超过1年,持股平台取得上市或挂牌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被激励对象还能享受免税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和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
六、持股平台转让股票(权),员工按什么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股权期权、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被激励对象以个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时,按照上述政策享受递延纳税不存在任何障碍。
关键是,持股平台代表员工持股,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取得所得能适用上述“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各合伙人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以及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票)取得的所得,属于持股平台的生产经营所得,各自然人合伙人要根据其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确定各自的所得,分别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直接按20%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