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要征个税!-凯发游戏
员工从公司离职,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在一定额度内免。过去这么多年,大家都认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然而,近期的一份法律判决,完全颠覆了我们对政策的认知!
一、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由:2012年,胡实与卓望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止。
2017年,胡实与卓望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胡实的工资发放至2017年2月28日,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付至2017年2月,其中应当由胡实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款项由卓望公司代扣代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等法律,卓望公司一次性给予胡实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共计88780.64元。
胡实2017年3月工资明细表显示:……应发合计90931.92元……45%,应纳税25839.36元……
胡实不服被诉征税行为,向丰台局提出申请,丰台地税局于2017年1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征税行为。
胡实仍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行政判决书【(2018)京02行终770号】如下:
《征收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据此,科技园税务所具有征税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丰台地税局负有对被诉征税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本案中,卓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基于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给予胡实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8780.64元,该补偿金应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且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胡实2017年3月工资、薪金所得90931.92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5839.36元。
综上,科技园税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丰台地税局接到胡实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实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胡实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法院判案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五条规定: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案例中,市二中院的制作的裁判文书是行政判决书,157号文是国务院授权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只要案例情形和157号所规定的情形一致,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适用。
四、157号文对案例的适用性分析
对于案例中胡某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和卓望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157号文所规定的可以免税(胡某的补偿金远低于北京市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情形呢?
157号文的政策前提是:为了支持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案例中胡某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卓望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内容呢?
如果卓望公司没有制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案例中,公司向胡某支付补偿金的行为不属于157号文规定的情形,需将该补偿金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卓望公司内部制定如下政策:为了提升员工劳动效率,改善员工结构,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均不再续签。员工和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补偿金。
上述内部政策是否属于157号文所规定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内容呢?如果不是,法定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又包括哪些呢?
很遗憾,两个问题都没有答案。
五、企业该如何应对
案例的判决,尽管把我们的认知给颠覆得七零八碎,但实务中的问题还是要继续面对。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对于离开的员工,补偿金还给吗?怎么给?税怎么办?还能继续按157号文的规定给离职人员申报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税款少扣了,企业同样面临被处罚的!
怎么办?要么把补偿金并入工资一次纳税,要么把补偿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需符合年终奖纳税条件),而且税款还只能从补偿金中扣除!
最近的个税改革消息刚刚让人感到了一丝“暖风”,而这个判决,让本来就已经很失意的离职人员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