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社保基数由“金三”自动核定?-凯发游戏
最近几天,关于社会保险从2019年统一由税务机关代征的消息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很多企业都在担心同一个问题:社会保险由税务机关征收,在“金三”系统强大的征管威力下,是否意味着以后的社保基数都由“金三”系统自动核定?
如果真是这样,企业(仅讨论非上市、非挂牌企业)该如何未雨绸缪呢?
一、降低工资
所谓“降低工资”,也就是降低申报个税的工资额,从而在未来降低社会保险的基数。
但该方案在实务中会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员工的工资本来比较高,如果人为降低,其余部分如何解决?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找、借款等方式,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采取该类方法只能加大企业的,属于典型的“摁了葫芦起了瓢”(最终“葫芦”也不一定能摁下来)!
二、设立个独
基本思路:除了股东及核心人员外,公司不再雇佣用工,各个部门纷纷独立成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作,员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获取报酬。
如销售部独立为“xx推广服务中心”,由原销售部人员代表该服务中心为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公司按月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该服务中心正常开具发票。
在特殊区设立个独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计算缴纳,核定征收。个独企业综合可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完税后再把资金对各参与人员进行分配。
通过上述操作,由于员工和公司不是雇佣,其社保自然无需公司负责;同时,对于较高的个人而言,通过个独,还可以很好的降低。
该方案理论上可行,但实务操作中,由于面临很多员工希望在工作地缴纳社保、公积金、个税(大城市尤为重要)障碍,同时,老板也担心无法对“员工”实施有效,实施起来会有难度(实务中可考虑个别人适用)。
三、劳务派遣
基本思路:除了股东及核心人员外,公司不再雇佣用工,其他人员均通过和人力资源公司合作,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公司工作。
与方案二比较,员工的社保、公积金、个税可实现就地缴纳,且社保风险全部转嫁给人力资源公司。
该模式会使得员工缺乏必要的归属感,同时还会让企业面临政策监管的风险(当然,非上市、非挂牌企业面临的监管压力相对较小)。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所以,该方案是否可以实施,取决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愿意承担风险的,可以作为一个备选方案。
四、人员轮换
基本思路:一套人员,两个或多套牌子。假设投资人投资了a和b两个公司,业务内容基本一致。部分员工在a公司就职,另一部分在b公司就职,期均签订至当年年底。合同到期后,次年1月份,原来在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改为和b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原来在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改为和a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合同期均为1年。待合同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再轮换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企业为例,按照上述规定,无论员工在a公司还是在b公司,在上述操作模式下,员工每年的社保基数均为每年年初或入职当月的工资额,如果该月工资额较低,意味着该员工全年的社保基数多会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到来年时,由于员工又换到一个新公司,仍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水平确定社保基数,永远不存在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核算社保基数的问题(很神奇吧,感觉有用就转发吧,或许能受益更多企业)。
如果员工对社保基数并不十分看重,且在每次合同到期后能主动配合签订新劳动合同,该方案不失为一个能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适合模式。
五、三十六计
如果投资人对上述方案都不满意,但在“金三”系统自动核定基数的前提下,企业经营“必亏无疑”,而投资人又不愿承担该亏损,那唯一的选择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
如果很多投资人都做出了如此选择,那就业问题该怎么办呢?!
六、尾记
201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会议提出了六条要求,其中第一条要求就包括:要做好稳就业、稳、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
稳就业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可见就业压力在当前是多么大!
看到这里,你觉得还能让“金三”系统自动核定社保基数吗?
现实情况:目前已经由税务征收社保基数的大部分地区(例外),社保基数依然由企业自己计算并向社保机构申报。税务机关履行的责任仅仅是——代征!
与其纠结于未来,不如用功于当下,开启属于自己的学习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