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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企业不得不关注的几个涉税风险-凯发游戏

张海涛 /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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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殊不知,文创企业在设立、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伴随着各种或大或小的涉税风险,没有提前做好规避,一旦“触雷”,可能就是“万劫不复”!

    “节能、环保、无污染、性价比高、解决就业、增加……”,这一系列的优点,使得文创企业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香饽饽,成为各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首选目标。

    伴随着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文创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生根发芽。然而,隔行如隔山,尽管文创企业的创业者们在文创领内有自己独特的“绝活”,但在涉税问题上却往往是“两眼一抹黑”。花很少的钱,随便找个人或中介“”,便是企业的“常态”。即便有企业做到一定规模,仍然维持这种自认为“少花钱,多办事”的模式。

    殊不知,文创企业在设立、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伴随着各种或大或小的涉税,没有提前做好规避,一旦“触雷”,可能就是“万劫不复”!

    一、个人技术入资的涉税风险

    由于自身有一技之长,设立时用自有技术,是很多股东设立文创企业的首选。然而,技术入资的涉税风险不容小觑。

    1、风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技术入资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转让行为,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个人用技术投资设立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但享受免增值税的前提是: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实务中,用技术投资的股东,有几人按照上述要求做了合同备案和备查?!而没有履行上述手续,意味着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开始)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全部为(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作为被投资方的文创企业,是否按上述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了呢?

    3、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及28号公告规定的内容,文创公司接收投资人技术入股后,后续发生的无形若要税前列支,投资人需向文创公司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

    如果文创公司未取得发票,意味着该摊销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已经列支了,且以前年度处于盈利状态,意味着公司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账户付款的涉税风险

    为了所谓的“税收筹划”,很多文创公司的老板喜欢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给兼职人员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在影视行业尤为普遍。

    利用股东个人账户转款,存在以下风险:

    1、股东个人所得税风险

    股东个人账户转账的资金,往往是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而借款长期不还,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的风险

    个人账户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还会成为人民反洗钱监控的对象。

    《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令【2016】3号令)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

    三、享受的涉税风险

    为了支持文创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税收优惠、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但很多文创企业在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一旦被税务稽查,就会面临补缴税款、,甚至还有罚款的风险。

    小提示:文创企业的经营,所面临的涉税风险远不止这些。企业经营情况多种多样,所遇到的涉税问题也千变万化。为此,华财股份公司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和凯发娱发com的解决方案,为广大文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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