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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重要变化-凯发游戏

张海涛 /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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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修订内容中,关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需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9年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年度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部分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中,关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需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文件规定

    41号公告对《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修订内容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处理与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实务案例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广告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a公司(,下同)在2019年将自产货物(对应8000元)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为不含税10000元。

    a公司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借:—广告费                9300

          贷:                        8000

                —应交—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增2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2000元填报。

    根据41号公告规定的逻辑,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2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注:视同销售行为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基数,可能会间接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二)将购买货物用于广告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认知,a公司在2019年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的购买价款113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a公司将该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广告费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三)将劳务用于广告

    a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 500 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a公司给10 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免费试听课中,a公司支付的教师人工、房租、折旧等成本共计2000元。

    a公司开展免费试听课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2000

          贷:应付、等        20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5000元;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2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增3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3000元填报。

    根据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3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小提示:按照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税务局认为,上述情形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按公允价格5000元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按5000元确认促销费用。

    按此标准,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均为5000元,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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