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残保金优惠的几个实务问题-凯发游戏
2019年年底,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98号公告)。按照公告的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征收和缴纳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用人单位不一定和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98号公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计入哪一方,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不得重复计算。
上述规定在企业聘用残疾人用工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过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录用残疾人的,由于其工资和社保均在劳务公司缴纳,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录用的残疾人员。如《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以下简称1333号文)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照98号公告的新政,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企业如需雇佣残疾人,就可以和劳务公司合作,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解决(如有需要,可公众号留下凯发娱发com的联系方式,我们可提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解决了残疾人就业人数问题,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由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和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将无法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
二、职工人数超30人减缴残保金,未超30人暂免残保金
(一)职工人数超30人减缴残保金
案例1:北京的a公司在2020年12月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1名残疾人工作,2020年1-12月该公司每月发工资的人数均为50人,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比例为2%(1/50,超过了北京市规定的1.5%比例),从而无需缴纳2020年残保金呢?
按照98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条款的核心要点在于如何正确计算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比例。
针对案例1,按照1333号文的规定,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按98号公告规定,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残疾人用工数量,将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的,该残疾人也应同时计入用人的职工总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某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直在公司任职,该员工应计算为1人;若某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有3个月在公司任职,该员工应只能计算为0.25人。
a公司2020年12月安排1名残疾人工作,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只能按1/12计算。因此,预计2020年会产生较多残保金的企业,需要尽快着手解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
(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的企业暂免缴纳残保金
案例2:b公司属于批发行业,2020年全年在职职工人数28人,未安置残疾人员,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b公司2020年在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2020年是否无需缴纳残保金呢?
按照9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条款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适用的是所有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和企业的设立时间无关(可能设立时间不足3年,也可能设立时间超过3年)。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98号公告只强调了企业人数,并未强调企业必须是小微企业,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只要满足了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是否也可以在上述特定期间享受暂免残保金的优惠呢?
按照《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的规定,暂免缴纳残保金的优惠只适用小微企业,中型企业或大企业不适用。
基于上述规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案例2中的b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无法享受上述优惠,2020年需要正常缴纳残保金。